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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来界定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2015-03-11 11:00:33 来源:中国质量报
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被商家“忽悠”过,那么,这个“忽悠”到底该不该认定商家为欺诈呢?

 

【案列一】消费者申某在某超市看到“卡通贴纸”的商品价签上标注的产地为广东,便购买了上述产品1张。后经仔细查看,发现该产品是由宁波某公司生产的,后申某以该超市存在欺诈为由,要求其赔偿。

【案列二】郭某在某商场购买休闲裤若干条,该商品吊牌标识面料:90.9%的棉,9.1%氨纶。郭某对吊牌的含量有异议,遂委托质监检验站进行检验,结果显示面料97.6%棉,2.4%氨纶。商场辩称该商品代理商曾对商品检测,并提交纺织检验所报告,报告显示纤维成分与吊牌标注一致。后经复检,结果含棉97.7%,氨纶2.3%,故郭某认为该商品有欺诈,要求对其3倍赔偿。商场称自己尽到审查义务,无欺诈的故意,仅同意退货。

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被商家“忽悠”过,那么,这个“忽悠”到底该不该认定商家为欺诈呢?

3月7日下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会议厅,第二届中国消费者保护法论坛上,来自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对外经贸大学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等法律界知名人士,围绕消费者维权中的反“欺诈”、食品安全法的理解与适用、网络购物纠纷中的法律问题等主题,展开了深入的研讨。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法官闫伟伟结合多年的审判经验指出,欺诈存在两种不同的现象,一种是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故意标错产地。另一种是经营者因为疏忽将标签写错,但并不影响产品本身的性质成分及功能。判断产品标签问题是否构成经营者的欺诈行为,需要衡量的就是标签中所标明的信息是否对消费者产生了欺骗和误导,如果说标签上存在的瑕疵不足以造成对消费者的欺骗和误导。如用同一个成分采取的俗名,或者是学名,表示不同的纤维含量,这样就不认定销售者的欺诈行为。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马特指出,两个案例一个是贴错标签,另一个是标识的成分有误差,它们的故意行为是很难界定的。过失产地标签错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葡萄酒贴错了的产地,这个行为会影响到产品的价格和对方成交的,这个所谓的错贴标签是应该构成经营者欺诈的。针对案例一,价签产地宁波错写广东,这要看是否影响到产品的功能和购买目的,是否给买方带来了额外的负担损失和风险,对此,马特认为,案例一的贴错价签不应认定为欺诈。

至于案例二,因为检验失误导致实际与标的不符,作为标准化的产品,这个服装必须要检验成分,即便是非故意所为,也应当是一个重大过失,至少是厂家和商家没有尽到审核的义务。应该考虑到这个标签标注不符,是不是偷工减料。马特认为,如果这个成分的差异给卖方带来了不正当的利益,可以认定这个标注的成分不符合它的标注,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可以适用撤销权和惩罚性赔偿。

与会专家还提醒消费者,在消法中设置了一个消费者追偿的制度,虽然说标签问题大多数是厂家造成的,销售者在销售的过程当中,如果认定销售者构成了欺诈,消费者可以向生产厂家,或者是向其销售的上一家的销售者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49条、第51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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