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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 营造诚实守信市场环境
2014-10-16 10:52:34 来源:湖北日报
今年以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内生活力,荆楚大地处处创业潮涌,民间投资兴业不断创出新高。

湖北日报讯 图为:办事群众在宜昌市政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递交资料,3个工作日后可以同时拿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周耘 摄)  

     今年以来,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力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地为市场主体准入提供便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释放出巨大的改革红利,激发了市场主体的内生活力,荆楚大地处处创业潮涌,民间投资兴业不断创出新高。今年1—9月,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60.35万户,新登记注册资本(金)总额4116.68亿元。其中,新登记企业10.59万户、注册资本(金)3597.04亿元,分别比上年同期增长24.78%和85.65%。到9月底,全省市场主体总数达381.15万户,比上年同期增长19.26%;上半年,全省市场主体总量位居全国第5位、中部第1位,新登记市场主体数量位居全国第3位、中部第1位。

  如何持续发挥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的红利,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做到放管结合、放管并举,实现“宽进严管”的目标?笔者走访了湖北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刘源超。

  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10月1日起实施,我省已从6月1日和7月1日起率先实施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信息自主公示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目前这两项工作进展如何?

  刘源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信息自主公示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企业、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使社会各界便于了解企业的情况,强化了企业的自律和社会监督,得到了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普遍欢迎和积极响应,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认知度和参与度不断提升。截至10月10日,我省已有82816户企业自主申报年报,其中:65452户选择不公示资产状况信息,占总数的79.03%;15179户选择公示全部资产状况信息,占总数的18.33%;2185户选择公示部分(一项以上)资产状况信息,占总数的2.64%。

  问:我省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5部配套规章,下一步将出台哪些措施加强“严管”?

  刘源超:我们将以提升市场监管能力为目标,从以下几个方面贯彻落实:

  一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深入实施《湖北省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办法》,全面推进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做好企业即时信息公示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工作。实施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信息公示制度,完善“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做好动产抵押登记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结果网上公示,建立动产抵押登记基本数据库。

  二是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实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制度,指导各级工商部门按照省局确定的抽查名单组织抽查检查;积极探索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规范抽查中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工作的行为。实施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做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宣传培训、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和经营异常状态标记工作。探索推进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应用,实施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

  三是积极实施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继续抓好“亮剑”、“砺剑”行动和竞争执法“公平使命”行动,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商标、广告、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等监管力度,强化重点领域消费维权,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四是全力强化基层监管力量。探索建立适应事中事后监管的分类考核办法,推行基层履职责任清单、问题清单、处理清单。健全完善“一支队伍办案”机制,深入开展业务大培训、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活动,着力提升基层业务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履职效能。

  问:我省的市场主体在自主申报信息公示的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刘源超:各类市场主体在申报信息公示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申报内容的时间节点。市场主体的联系方式、存续状况、有无网站或网店等信息,为报送年报时的信息,其他信息为所报告年份12月31日的信息。

  二是申报方式。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能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自主申报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纸质方式向负责其登记的辖区工商所报送年度报告,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是要保管好登录密码,防止因密码泄露被他人恶意篡改信息,或因密码遗失无法登陆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是法律责任和约束机制。市场主体对其填报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工商部门不进行事前审查。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问:企业、个体户和农民合作社在自主申报年度报告公示过程中有何异同?

  刘源超:三类市场主体在年报上的相同点主要是时间规定,都是从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当年设立的,自下一年起开始报送年度报告。但值得注意的是今年年报时间上有差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从2014年开始年度报告,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报工作自2015年开始。

  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申报方式和内容上。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必须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报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的,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报,选择不公示的,向负责其登记的辖区工商所报送纸质件。在年报内容上,企业需要填报的信息最多,包括基本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投资人及出资信息、对外投资信息、企业资产状况信息等;个体工商户的最少,包括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生产经营信息、网站或网店信息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比个体工商户多了资产状况信息。

  问:市场主体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5部配套规章有关规定将承担什么不利后果?

  刘源超:《条例》及5部配套规章对三类市场主体设定了约束条款,但有所不同。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公示内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到的,按有关规定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将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届满3年仍未消失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方面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则没有此类规定。

  问:《条例》除了对市场主体自主公示作出规定外,对行政机关公示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也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的处罚信息是如何规定的,有何重要作用及意义?

  刘源超:根据《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工商部门所有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必须向社会公示。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是企业信用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是行政执法工作的一项重大变革,使社会公众更加客观、便捷的了解企业信用信息,为全社会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客观上达到褒扬诚信经营、惩戒失信行为的效果。同时,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置于阳光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促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加审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的实体内容和表现形式,更加规范地实施监管,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化和公信力,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问:您认为《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实施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带来什么样的积极影响?

  刘源超:《条例》的施行将带来三个巨大的转变:企业监管由财产罚转为信用罚、由企业对政府责任转变为企业对社会责任、由市场监管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部门联动和社会共治,必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增添巨大的正能量。

  一是《条例》明确企业信息公示范围,保障社会公众特别是交易相对人能够方便、及时、全面了解企业信息,形成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营造良好市场经营环境,对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二是《条例》明确了市场主体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政府部门只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公示和监管责任。这一制度设计凸显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强化社会监督,突出体现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

  三是《条例》强化信用监管,强调政府各部门间信息资源的互联共享,对于转变政府监管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提升监管水平,减少行政执法对企业自主经营过多干预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有助于提高政府的监管效率和服务水平。(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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