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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惩罚性赔偿力度加大
2013-09-05 16:18:51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6日至8月30日在北京举行,期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记者获悉,进入二审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完善了后悔权制度。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6日至8月30日在北京举行,期间,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记者获悉,进入二审的《消法修正案》(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力度,完善了后悔权制度。《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针对一审稿中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反悔权,二审稿中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在一审稿的基础上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二审稿还在一审稿基础上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提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二审稿还提出黑名单制度,对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的经营者,“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加大了电商等网络平台提供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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