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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遇骗捐 网络平台要负责任吗?
2016-04-01 09:09:38 来源:东南网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慈善法》获得通过,媒体称慈善立法让网络募捐不再是“法外之地”。慈善法将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的方式,明确划入了公开募捐的范围。

公益众筹谁来监管·下篇

众筹遇骗捐 网络平台要负责任吗?

东南网3月31日讯(本网记者 林先昌 实习生 王昱钦)近日,一对绍兴夫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则募捐消息:《好心人,感谢您帮一下我的白血病女儿》,希望能够募到30万元。网友在进入发布消息的宋女士的朋友圈浏览后发现,这对绍兴夫妇家里有住房,开奔驰车,宋女士还在朋友圈晒过钻戒。一时间“开奔驰募捐”引发网络热议。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慈善法》获得通过,媒体称慈善立法让网络募捐不再是“法外之地”。慈善法将互联网发布募捐信息的方式,明确划入了公开募捐的范围。同时明确,“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相应资格”。那些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可以跟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组织开展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慈善法》出台,骗捐最高罚20万

前段时间,热心公益的市民李先生在朋友圈看到一个公益众筹医疗救治的项目,因为求助者和自己有过一面之缘,他毫不犹豫就捐了钱。

“后来,看到求助者在朋友圈里做起了微商,卖各种商品,还时常晒出旅行照等。”李先生说,当他联系对方,对方直接“失联”了。

“众筹募捐项目的真实性,有时我们很难辨别和判断,即使打电话去了解,也很难分辨。”李先生说,如果平台没有承担项目监督或审核不严,一些不法分子也就有机可乘。

福建闽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黄华鸿律师指出,《慈善法》对网络公益募捐等行为进行了规范。“该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黄华鸿说,出台后的慈善法将更好地保障捐赠人和受助者的利益。

同时,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开展公开募捐,或者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骗捐、诱捐,按照《慈善法》规定,将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发生骗捐 网络平台难脱其责

据了解,公益众筹通常需要三方面组成,包括发起方、出资人和众筹平台。众筹平

台仅作为项目的发布平台、资金的发放平台,但不会承担项目的执行和监督。以“轻松筹”为例,在《使用条款》中就表示,“对在轻松筹上得到的任何信息服务或交易进程均不作担保,平台有权随时对发布项目进行调整、下线,且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轻松筹”客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申请的众筹项目他们都会通过电话、审核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还会进行实地调查。如果网友发现一些众筹项目有问题,请第一时间联系客服人员,工作人员也将进行调查核实。

平潭草根公益组织“马家军”相关负责人郭国耀说,对于一些普通网友,除了要去核实项目真实性外,也要核实主办平台的可信度,个人应当“擦亮眼睛”,仔细甄别。

厦门一家公益组织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根据新出台的《慈善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这种众筹平台是新事物,目前法律管理还处于滞后状态,如果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就涉嫌诈骗。对于网络发布求助帖、微信众筹募捐等活动,网络平台负有不可推卸的核实义务。若发生诈捐、骗捐等行为,网络平台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黄华鸿律师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明芳表示,网络募捐平台可以让更多的人获得帮助,但也为诈骗提供了可乘之机。他建议,捐赠人要核实清楚情况再进行捐赠。

长期从事公益事业的福建义工俱乐部相关负责人张复星认为,网络公益慈善募捐帮助了很多人,“如果发生骗捐,网络平台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平台有审核权,特别是有的平台还收取服务费用”。他建议,尽量选择正规平台,捐款给机构而不是个人。

个人求助不禁止鼓励慈善组织介入

对于新出台的《慈善法》,媒体解读称“禁止个人募捐”。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秘书处法案组副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阚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要分清个人求助和个人募捐的不同。《慈善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阚珂解释说,个人求助是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他指出,个人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的,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简单地说,慈善、募捐的发起者不适用于具体个人,但个人可以公开求助。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慈善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说,个人求助不禁止,但要鼓励其联系慈善组织,让慈善组织介入。救助的及时性要靠体制来保障,特别是要建立起政府救助机制和民间救助机制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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