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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中消协定位 消费者不再“好欺”了
2013-09-05 16:41:41 来源:国际金融报
因为打折促销,“白领”王女士在某电商网站买了个包。对此,《草案》提出,“网购、电视电话购物、邮购中,消费者有权在收货后7日内无理由退货,但鲜活易腐商品,拆封的影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除外。

因为打折促销,“白领”王女士在某电商网站买了个包。但用了不到两个月,王女士发现,这款包不仅零件发生了散落,用起来也没有当初电商网站介绍得那么好。

“随后,我就打电话给电商客服,但客服人员叫我联系厂家。而厂家的说法是,他们不可能出现质量问题,让我找电商网站。”王女士昨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在电商和厂家的互相‘推诿’下,我最后放弃索赔了,因为,拖拉的时间实在太长了。”

王女士的遭遇可能会在未来有所改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8月26日至8月30日在北京举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在此期间进行了二次审议,据报道,该次审议“加大了电商等网络平台提供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力度,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草案》的亮点不止于此。据本报了解,加大惩罚力度、扩大连带责任的范围、明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定位等同样成为外界关注的焦点。

明星不再置身事外

中国商务研究中心报告显示,2012年,中国网购零售市场交易额高达1.3205万亿元,同比增长64.7%。但与此同时,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上当受骗的案例也屡次发生。

对此,《草案》提出,“网购、电视电话购物、邮购中,消费者有权在收货后7日内无理由退货,但鲜活易腐商品,拆封的影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除外。”

与之配套,《草案》的二审稿从完善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进行了修改。比如,明确将“七日内”改为“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另外,规定经营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限于商品价款,不包括运费,将“价款”表述明确为“商品价款”。

《草案》二审稿还提出了“黑名单制度”。具体是,对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的经营者,“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这意味着,一旦知名电商触碰有关条例,同样将纳入‘黑名单’中。”东南大学法学院张马林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这既能对市场起到震慑作用,更能保护‘网购大军’的力量。”

另一个亮点是,据媒体报道,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提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基础上,二审稿还增加了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对此,有媒体分析,“这意味着,明星作为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明确中消协定位

作为1984年就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一家协会,目前中国消费者协会面临着“定位困难”、“经费不足”等问题。但本次《草案》二审稿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这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中消协副秘书长董祝礼对新华社称,“《草案》明确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比较准确地体现了消协组织的性质、定位,是对消协组织多年来开展公益性工作的实际反映,也是消协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

在中国价值指数首席研究员崔新生看来,除了中消协之外,更应明确的是消费者的“定位”。“国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非常成熟,且消费者享有很高地位。”崔新生说,反观中国,变化之前的中消协“议事能力薄弱”,消费者也难以与商家平起平坐,“举证责任倒置”等更无从谈起。因此,他建议,应给消费者在诉讼中更大的权力和更好的保护。事实上,草案二审稿进行的分组讨论中,一些委员建议拓宽“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万鄂湘更直言,中消协本身不一定做得好公益诉讼,委托或指定给援助机构,更有利于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

事实上,此前,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就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即不是直接的受害人或事件当事人也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机构或组织来提起诉讼。这样,没有能力诉讼的消费者就可得到诉讼机会。

对此,董祝礼强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消费维权事业,我们都表示赞成。”(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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