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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卖假药“苦瓜清脂减肥胶囊”被判10倍赔偿
2013-03-15 10:04:00 来源:京华时报
朝阳法院判决当当网退还减肥药货款,并10倍赔偿王先生。宣判后,王先生一方对于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当当网一方对于是否上诉未作明确表示。

京华时报讯 记者消费者王先生在当当网购买了几盒减肥药,服用后发现无任何效果。查询后得知,减肥药竟为假冒产品。王先生于是起诉当当网,要求退款并10倍赔偿。昨天上午,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当当网返还货款336元、赔偿3360元。

2012年2月25日,王先生在当当网购买了广州保健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苦瓜清脂减肥胶囊6盒,单价56元,总计336元。王先生说,他在服用了2盒该胶囊后,发现无任何减肥效果。经过查询,他才了解到该药品的生产企业广州保健园科技公司系伪造厂名、厂址和生产标准的企业。王先生认为,当当网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公司作为当当网的经营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公司退还货款336元,给付10倍赔偿金3360元。

当当网辩称,涉案减肥药品的供货商是北京泰达益生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公司),当当网在进货时履行了验货的相关注意义务,并要求泰达公司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因此该公司行为不属于明知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销售的情况,故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10倍赔偿的规定。该公司同意退货并给王先生适当的赔偿,但不同意10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在事发后向东城工商部门反映此事。东城工商调查发现,广州保健园科技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登记数据库中查无记录;该减肥药标注的批号及生产许可证同样存在问题。

朝阳法院认为,当当网作为食品销售者,未审查食品生产厂家的资质材料,现其销售的食品系伪造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认定当当网怠于履行审查义务,致使其应当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不知道,故本案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10倍赔偿。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当当网退还减肥药货款,并10倍赔偿王先生。宣判后,王先生一方对于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当当网一方对于是否上诉未作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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