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信用工作 > 正文
分享到:
    
评论:失信“限高架”别让“精神老赖”钻漏
2016-05-17 10:38:35 来源:深圳信用网
“老赖”坐不了高铁,也无法进行其他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在当下已经人所共知。可因为不让离异的前夫探视孩子,就被划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买不了高铁票,办不了房贷,这一超出当事人,也超出普通公众理解范围的案例在成都出现了,当事人蔚女士倍感苦恼。

“老赖”坐不了高铁,也无法进行其他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在当下已经人所共知。可因为不让离异的前夫探视孩子,就被划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买不了高铁票,办不了房贷,这一超出当事人,也超出普通公众理解范围的案例在成都出现了,当事人蔚女士倍感苦恼。

“老赖”的基本特征简单说就是“借钱不还”“有钱不还”,一般印象中,它更多地属于经济纠纷的范畴,法院为了保障公平,给“老赖”在生活中处处“限高”,强制剥夺“老赖”的一部分奢侈性经济权利,以保障司法判决得到执行。但不让前夫探视孩子,属于一种精神层面的义务没有履行,能适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规定吗?对不履行非经济性义务,以经济性权利来惩罚合理吗?

于是蔚女士发出质疑, “探视权”是一种精神权利,法院因此对她采取的“限高”措施已经延伸到了经济层面,“于法无据”。当事人的疑问,也是大家的疑问。细细捋一遍案件,发现这真是一件“清官”都难断的家务事:蔚女士先说并没有阻止前夫探视,后又说阻止探视是因为前夫拒付约定好的孩子抚养费,前夫说有疑问问法官,法官说女方确实拒绝探视,男方也有“欠费”,但男方把欠费交了,所以不划为“老赖”,女方还未执行,所以成了“精神老赖”。

其实,不管双方如何纠结,也不管法院如何审理,都不影响此案的关注点。那就是,“精神老赖”同样可以被“限高”,这一点从法理上表面看有些“不通”,但根据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既可以是经济赔偿、还债等义务,也可以是尊重他人精神、心理权利的义务,总之,只要是法律判定的义务,不履行都有可能面临当“老赖”的麻烦。

同时,也正像法律专家所说,法院设置“老赖”名单和“限高”等制度,既是必要之举,也是无奈之举。否则,作为人类文明进步成果的法律,还能用什么方式来保障判决的履行和落实呢?还能用什么更讲理的办法来对抗“老赖”的无赖逻辑呢?从这一层意义来看,成都蔚女士的案例,给全社会上了一堂法律课。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恪守规则、敬畏法律,都应该依法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应该明白,自由不是绝对的,它是有规范和“框框”的,总想着钻空子、偷一把,生活不远处的“限高架”等着您呐!

分享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