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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案:羊毛衫虚假标注 获加倍赔偿
2014-02-14 10:26:34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羊毛衫标注“羊绒8.8%、羊毛68%”,消费者送到检验部门检验结果显示“羊绒+羊毛为5.6%”。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受理了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最终判定消费者胜诉。

本报合肥讯(王鹏 记者洪敬谱)羊毛衫标注“羊绒8.8%、羊毛68%”,消费者送到检验部门检验结果显示“羊绒+羊毛为5.6%”。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受理了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件,最终判定消费者胜诉。

2013年11月3日,合肥市消费者蒋某在该市一家综合超市购物时,在营业员推荐下购买了江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生产的羊毛衫一件,价款为49.9元。该产品吊牌标签上标注成分为:羊绒8.8%、羊毛68%、抗起球23.2%;等级:一等品。事后蒋某在使用过程中对其标注的成分含量的真实性产生怀疑,送至安徽省纤维检验局对商品进行了检测。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羊绒+羊毛:5.6%,化学纤维:94%”,单项结论为“不合格”。

蒋某认为,该超市没有履行审查验收商品义务,便一纸诉状将超市告至庐阳区法院,请求判令该超市返还购物款49.9元并依法赔偿49.9元,承担因销售不合格商品所产生的检测费用525元及该案所需的全部诉讼费用。

庐阳区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超市对消费者蒋某提供的涉案实物是否从超市购买以及检验报告持有异议,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反证。而蒋某提供的购物发票和涉案实物能够互相印证蒋某提供的涉案实物是购买自该超市,安徽省纤维检验局出具的检测报告也能显示检测的实际结果与标注的成分含量明显不符。《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生产者、销售者禁止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今年2月,庐阳区法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作出裁定,该涉案商品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构成欺诈,被告超市作为销售者对涉案商品把关不严,致使存在虚假宣传的商品流入市场,原告蒋某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庐阳区法院研究室有关人士认为,现实生活中,商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已不足为奇,逐利心理和松懈态度让商家放松了对于商品质量的把关和筛选。假货泛滥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导致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打假行动势在必行,这不仅需要消费者加强自身维权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树立法律权威,强化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为人们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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