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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要有“截图意识”遇7种情形可起诉
2016-11-10 09:42:40 来源:深圳信用网
临近“双十一”,在这个网络时代被“凭空捏造”出来的“网购节”里,广大准备“买买买”的“剁手党”们已收集了各大网站的商品促销信息。

临近“双十一”,在这个网络时代被“凭空捏造”出来的“网购节”里,广大准备“买买买”的“剁手党”们已收集了各大网站的商品促销信息。“五折狂欢、秒杀、红包、优惠券、预付定金”这些由电商想出来的促销手段,刺激着消费者的眼球,然而,“线上交易”暗藏诸多陷阱,网购中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也越来越多。

遇到网购纠纷该如何维权呢?南方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从广州法院系统得到了大量网购维权的判决案例和法官说法。从今日起,本报将推出连续报道,给广大消费者以提醒。

网购纠纷案井喷 白云区法院收案或为去年20多倍

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梁法官介绍,近年来,网络购物纠纷案件在法院系统呈现出井喷的趋势。2015年全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23件,然而,2016年1-9月,该院已经受理此类案件393件,按照这个速度推算,今年的收案数有可能比去年高出20多倍。

这一数据从侧面说明,随着信息化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呈井喷式的兴起,人们购物和消费的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许多人以快递到货这一消费方式代替传统的商场购物。

随之而来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则主要涉及到三方面:分别是买方、卖方、网络交易平台。从广州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网络交易平台一般为京东集团公司及其旗下子公司,天猫公司、淘宝网、聚美优品等平台网站;卖方一般为利用这些平台经营的专卖旗舰店、线上小型商贸公司等。

涉案产品中以商品实物为主,主要包括:电子产品如电脑、数码相机、电视机等;保健类食品如石斛茶、古几绞股蓝保健品、保鲜人参、排毒胶囊、蛋白粉等;护肤用品如面膜,珠宝类如铂金戒指等。

以上商品从几百元到几万元不等,涉案金额以1万元左右居多,因食品类产品注意事项复杂、要求严格、赔偿金额高,故涉案产品类型以食品类居多。

法官提醒这7种情形最可能产生“官司”

广州法官介绍,以下纠纷最可能产生“官司”:一是营养成分标签与实物不一致,如消费者状告安远某食品公司,原告认为其购买的肾茶与包装上的营养成分标识不符,包装上标识有虫草成分,而实物并无。

二是货不对板,如网络宣传为有机食品、保健食品,但实际货物并非如此,包装上也并未有相关标识。如网页上宣称蛋白粉为保健食品,但实际到货外包装中并无蓝帽标识,不属于保健食品,只是带QS标识的普通食品。

三是涉案商品包装无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产品合格证、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四是广告宣传用语绝对化,涉嫌欺诈消费者,有的产品宣传网页出现诸如“最新科技配方”、“顶级配置”、“消炎杀菌,解除皮肤所有隐患”等词。

五是实际到货商品不具备网上宣传的产品功能。这主要是有的广告宣传用语涉及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如某“红枣银耳”外包装标签标示有“无添加剂/美容美颜/滋养润肺/补气和血”的功能;某“冰糖燕窝”外包装标签标示有“补肺养阴、镇咳止血”的功效。原告认为此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外包装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涉嫌欺诈消费者,被法院受理。法官介绍,燕窝不属于药品而属于食品,在燕窝的包装上宣称“镇咳止血”,商家通常会面临败诉赔偿的结果。

六是限时促销行为,“最后一天大甩卖、清仓促销”等限时促销行为,也往往因为虚假设定时限而涉嫌欺诈,遭到消费者起诉。

七是未按时到货,法官提醒,消费者在购物时要注意付款前和商家约定到货期限,尤其是食品。

法官支招

交易视频等电子证据必要时需公证

法官介绍,在诉讼中常涉及到聊天记录、往来邮件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易更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证据效力的认定一般都比较慎重。尤其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在起诉时要出示的证据通常包括:货物发票、产品实物、快递单。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告诉笔者,电子证据的认定是法院审理中的一个难点。法官提醒消费者,保留发货单和聊天记录。对于一些可能存在夸大的网购宣传,消费者要有“截图意识”和证据意识。对于订单信息、交易视频、产品照片等电子证据,为证实其真实性及合法性,必要时还要进行公证等证据固定工作。

典型案例

网购茶叶没有正规包装商家被判3倍赔偿林先生通过天猫商城分别购买了“有机红茶金骏眉”和“正宗红茶金骏眉”共10盒,总共付款1734元,到货后却将商家告上法庭。

“商品的页面详情上宣传这两种红茶都是有机产品,但是我收到货以后,发现包装上并没有注明国内有机标志。”林先生称,商家页面宣传与商品实际不符,存在冒用认证,有主观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收到的两种茶叶均无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产品执行标准、保质期与储存条件、营养成分、配料表等产品标识,林先生认为茶叶属于不安全食品。

商家辩称,出售的茶叶为合格食品,他们没有虚假宣传,页面详情上标注的内容属于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已经受到公司所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严格的行政处罚,日后将加强管理,杜绝失误。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商家出售的茶叶无生产许可证等基本标识,实际和宣传不符,属于虚假宣传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应予退款和3倍赔偿。因此判决商家返还林先生购物款1734元并赔偿原告5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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