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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电子商务诚信水平须建立长效机制
2017-02-16 08:30:33 来源:中国信用
从现实情况看,电子商务近年来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但同时也迅速成为诚信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领域。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李清彬解读《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足不出户就可以浏览商品,只要动动手指就可以货比三家、无需提货商品就可以“轻松”到家……互联网时代,网购已成为人们的一种消费趋势。近年来围绕“双十一”“双十二”从预热到预售再到抢购,节日效应正在持续发酵,消费链条也在急剧延伸,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出方兴未艾的好势头。然而,网购在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同时,诚信问题也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日前,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网信办、公安部、交通部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大力推动电子商务领域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制度,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对电子商务发展有何影响?如何规范电子商务秩序?《中国信用》杂志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经济学博士李清彬。

对症下药着力解决电商失信

问题记者:《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目的、意义是什么?

李清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中对四大重点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做了明确部署,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属于商务诚信建设,《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依照既定规划有序推进的工作。

从现实情况看,电子商务近年来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但同时也迅速成为诚信问题较为突出的重点领域,《指导意见》中点出的一些典型问题,如假冒伪劣、以次充好、虚假广告、服务违约等违法违规行为泛滥,可能我们每个人都或多或少经历过。《指导意见》就是要对症下药,下大力气解决这一领域的信用缺失问题,通过多种手段着力提高电子商务领域的诚信水平,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让交易成本降下来,促进电子商务更健康发展,更大程度发挥其在扩大就业、引导创业、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的推动作用。

引导推动构建信用监管机制

记者:在电子商务信用建设过程中,政府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李清彬:政府主要是组织、引领和推动作用。主要包括四类:

第一类是立法和规范。加快推动制定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让该领域的各事项推进都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比如,研究制定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披露、管理、评价等方面相关标准规范,推动网络支付业务规范化标准化等。

第二类是促进信用信息共享。主要是要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部门监管、大数据监测、电子商务平台推送、群众举报等渠道形成的电子商务领域失信信息,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交换。同时,也会将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产生的可公开性信息共享给电子商务平台,鼓励其与自身掌握的信用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和关联分析,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

第三类是强化监管。《指导意见》提出健全政府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以实时监控、智能识别、风险预警、科学处置为主要特点的电子商务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风险监测,网上抽查,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管理为一体的电子商务信用监督机制。

第四类是开展联合惩戒。加大信用信息公示力度,建立和规范电子商务领域守信主体“红名单”制度和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加强对该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整治。

形成合力注重建立长效机制

记者:《指导意见》能否有效解决网购失信问题?

李清彬:我个人很有信心。有几个理由:第一,电子商务领域本身对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比较深入,各大电子商务平台既有意愿也有相对先进的技术方法来做这些事情。第二,《指导意见》的各项措施全面覆盖了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在交易前环节,建立和落实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事前信用承诺制度,产品信息溯源制度等;在交易中环节,要完善网络支付服务体系,建立邮寄信用体系,实施“先行赔付”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障措施;在交易后环节,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对电子商务平台、入驻商家和上下游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机制。第三,《指导意见》提出要多方共同推动,这对于促进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都有好处,各方形成合力,该领域诚信建设一定能较快取得成效。第四,《指导意见》十分注重建立长效机制,通过不断建设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能够从根本上和更长远地提升电子商务领域诚信水平。

目前已发布《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也是联合惩戒备忘录的一种。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联合惩戒子系统,将涉嫌违法违规的“炒信黑名单”推送各有关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法对“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同时,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完善对“炒信”行为的监测监控。鼓励企业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参加联合行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信息,并在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内部对“炒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目前,阿里巴巴、腾讯、京东、58同城、滴滴出行、百度糯米、奇虎360、顺丰速运等8家反炒信信息共享企业已联合发布了两期刷单炒信失信名单和重点监测对象名单,也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效果不错。

保障信息安全发挥第三方机构优势

记者:如何更好地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

李清彬:信用建设不能只依靠政府,政府在公共信用信息供给和行政监管过程信用信息应用等方面可以发挥更主要的作用,而在对相关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以及其他信用服务时,就更需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

在电子商务领域引入第三方机构,一要注意保障信息安全,规范信用服务机构利用相关信息的范围,确保信用信息依法依规使用。二要注意保持第三方机构的独立客观性,特别是政府部门在使用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产品和服务时,应建立相应遴选和隔离机制,规范流程,防止第三方机构与被评价主体产生利益关联从而使评价有失公允。要更好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就要充分利用他们的专业优势,鼓励其开发更适合监管需要的信用产品和服务,在信用分类监管过程中以政府购买或其他方式强化合作。

联合奖惩共筑良好信用环境

记者:广泛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有何积极意义?

李清彬:信用联合奖惩是重要抓手,在各个领域都是如此。联合奖惩措施旨在优化信用主体进行诚信度决策的制度条件,也就是提升守信的收益而增大失信的成本,使各主体更倾向于选择守信而不是失信。《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专门就此做了部署。

长期以来,电子商务领域缺乏行之有效的奖惩措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奖惩机制缺位。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联合奖惩将大大增强信用约束的力量,通过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平台企业等多个主体综合发力,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失信者寸步难行,在信用信息全面真实基础上,切切实实的收益成本摆在那里,将很明显地推动行为主体自觉守信,形成良好电子商务信用环境。

确保合法明确红黑名单界定标准

记者:电子商务领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如何界定?

李清彬: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守信主体“红名单”和失信主体“黑名单”,我个人意见是,红黑名单界定要因发布主体而有所差异。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布的红黑名单传递出的声誉信号更具权威性,在一定意义上,红名单会被理解为政府信用背书,而黑名单通常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因而,建议以相对统一的标准来界定名单范围。对于红名单,建议限制在行政监管事项过程中信用记录特别优异的行政相对人,而不应将相关主体的良好市场行为纳入红名单的考量范围,以避免政府信用背书带来的市场扭曲。对于黑名单,应严格限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建议限定在四大类别严重失信行为:(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对于由社会组织、电商平台、第三方机构等发布的红黑名单,应适用自由有序原则。本质上,这些主体发布的红黑名单是建立在社会价值偏好基础上的一种客观工具,其最大用途在于市场定价、防控风险,延伸到社会领域可以作为规范秩序、引领价值观的一种自发手段。政府部门不要介入市场和社会主体的名单范围及标准设定过程,允许他们依据自身权责定位,自由供给红黑名单相关产品和服务,自行决策对名单的使用范围和权重。至于红黑名单的权威性及影响力大小,也应由其自身负责。政府的角色是保证市场和社会主体的红黑名单运行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创造信息共享和相关机制条件,推动各类红黑名单执行主体形成良性竞争,营造更好的市场和社会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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