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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违法失信中介三年内不得参加财政竞标
2016-08-19 08:49:40 来源:新疆网
8月16日,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个《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及无照经营的中介组织,不仅将被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还将依据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中介组织,三年内不得参加财政竞标。

8月16日,乌鲁木齐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首个《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未取得登记及无照经营的中介组织,不仅将被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还将依据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近年来,中介行业发展迅速,在完善市场服务体系,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信用缺失、违规操作、恶意竞争、滥收费用等情况屡有发生。制定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为了防止恶性竞争和乱收费的情况出现,《条例》要求,市场中介组织应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合同,并在经营活动中,明示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条例》中指出,凡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未在法律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的;弄虚作假的;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中介组织,都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对于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服务不保障消费者权益、发布虚假广告等原因,两年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中介组织,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条例》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中介组织的信用档案,及时公布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中介组织,三年内不得参加 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为主的项目单位的竞标活动。而对于“未取得登记、无照经营”的中介组织,则更是不留情面,《条例》规定,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 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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