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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频发背景下对市场信用环境和主体诚信意识的再思考
2016-08-03 10:23:46 来源:和讯
2016年上半年以来,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已出现加速爆发的发展趋势。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面推进、去产能、破除刚兑的大背景下,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的经营压力持续存在,地方政府对于国企违约的容忍度上升、支持意愿也明显下降。

2016年上半年以来,债券市场信用风险已出现加速爆发的发展趋势。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面推进、去产能、破除刚兑的大背景下,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和企业的经营压力持续存在,地方政府对于国企违约的容忍度上升、支持意愿也明显下降。同时,企业遭遇突发事件导致的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事件增多,市场对此类事件出现违约预期不足,暴露出了目前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机制相对滞后的环境特征。从债券的违约处置进展情况来看,上半年以来多数民企已最终通过债务重组、银行支持等完成兑付,但部分国企业还款意愿较低,违约处置进展缓慢,个别企业有恶意逃废债的嫌疑。企业的违约过程错综盘桓,违约金额大、形式多样,充分暴露了当前企业诚信意识的缺失,也引发了市场对企业契约精神的质疑。   

在债券市场违约事件中,企业偿债意愿不强作为企业诚信意识缺失的一个重要表现,成为触发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当前宏观经济承压、企业经营环境恶化、债券市场违约频发的背景下,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诚信意识的匮乏和缺失又进一步扰乱了市场信用环境,增加了当前债券市场的整体风险水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有必要从主体诚信意识的视角全面分析债务违约的原因,进一步明确诚信意识的重要性,不断提升企业的偿债意愿、提高市场各主体的诚信表现,从而达到缓解或降低债券市场违约风险、改善市场信用环境的目的。   

诚信意识是“信用”概念在道德文化层次的表现,良好的信用是市场主体的资本,良好的信用环境也是重要的社会财富从“信用”的大概念出发,我们认为,信用包含的范畴和角度较为广泛和全面。作为一种基本的经济关系,信用关系着商业交易行为的效率和风险,维系着复杂的市场交换关系;同时,从某种角度说,信用也是一种资本。   

广义的信用,一方面指的是信用主体的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素质,同时也涵盖了信用主体在社会交往中遵守法律和社会管理规定等契约的情况,以及信用主体在经济交易活动中的成交和践约能力。我们所说的诚信意识,主要基于上述广义信用概念中表现为信用主体的基本诚信素质、道德水平和行为准则等内容,体现的是信用主体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信用观,是信用主体履约意愿的直接体现,因此是一个意识形态层面的概念。这种意义上的信用内涵通常被固化成为一个群体共同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追求,体现某个国家或地区内企业及居民的基本道德素质,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体来说,对于企业而言,其诚信意识体现于企业文化氛围之中,是嵌入企业文化的道德原则。作为社会中最重要的经济主体之一,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遵守相应的商业道德。因此,各市场主体在处理与所有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中,必须将所遵循的信用和诚信道德原则体现在特定的决策与行为中,忠实履行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契约与承诺。对于债券市场而言,企业在道德文化理念层次的诚信,就是企业自身的偿债意愿和诚信素质;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道德文化理念层次的诚信,就是尽职尽责做好提供科学、客观、公正的信息披露,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企业所有者在道德文化理念层次的诚信,就是增强责任意识和契约精神。虽然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内在的意识形态的东西不一定表现出来,但是作为影响主体信用价值取向的道德规范,它可以推动该主体遵守社会精神和契约准则的要求。   

信用也是一种资本。良好的信用如同“信誉抵押品”,能够使市场主体在社会关系、经济交易中获得信任;同时,在银行贷款规模、期限和利率等金融服务方面也能获得灵活政策与优待,从而更易于实现价值。整体信用良好的市场环境也能够降低交易成本和经济风险,提高交易效率,从而提升社会整体财富。而不良的信用表现不但使得各市场主体难以在经济行为中占优,也会使得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和运行效率下降。   

当前频发的债券违约案例表明,各主体诚信意识对债券市场运行与发展有重要影响在债券市场中,对于企业,诚信意识主要体现在其偿债意愿上,而对于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市场机构,诚信意识则反映在他们是否能保持客观独立的原则,尽职尽责完成本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行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上。因此,我们选取了近年来一些有代表性的债券市场违约案例,从案例看来,各方的诚信意识对债券市场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有着深刻长远的影响。   

上海云峰违约事件   

2016年1月,云峰集团的20亿元的私募债“15云峰PPN003”和“15云峰PPN005”发生本息实质性违约。一方面,云峰集团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绿地集团解除对云峰集团的委托管理、将云峰集团划出合并报表范围这一重要信息,从而导致投资者恐慌;同时,云峰集团及绿地集团公开财务报告中,经不同审计机构审计的同一财务信息存在重大差异,说明相关审计机构也涉嫌存在不实信息披露等不诚信问题。在债券发行的注册制下,债务发行企业的信息披露是核心,企业自身以及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必须秉承诚信原则,尽职尽责做好信息披露,是保证债券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   

天威集团违约事件   

近期保定天威集团的“11天威MTN1”和“11天威MTN2”发生实质性违约。天威集团主营输变电和新能源产业,是兵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市场普遍持有股东对重要子公司存在一定的潜在支持的观点,并且在当时的市场背景下,市场各方亦存在央企刚兑的预期。而实际上在此案例中母公司兵装集团早就在为隔离风险做准备,自2013年起,兵装集团就开始将天威集团的优质资产和其他子公司的不良资产进行置换。且管理层更迭带来的变动未能得到妥善处理,公司新任股东未能从契约与实务两方面妥善处理之前投资的新能源项目,对公司造成了较大损失。   

河北宣化等“另类违约”事件   

2016年4月,北山投资和海南交投两家城投公司宣布“14宣化北山债”和“14海南交投MTN001”在发行人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提前还钱”。在成熟的市场,发行人出于财务优化目的进行债券条款变更邀约无可厚非,但前提是要对后续谈判进行债券持有人补偿方案的准备和进行充分沟通的准备。因为提前偿付虽好于完全违约,但企业“提前还钱”也会使投资者利益受损。在并未设计有提前兑付条款的情况下,“提前还钱”超出了发行人的正当权利,契约与承诺没有得到发债人的充分重视,契约精神遭到破坏。因此,企业对契约的背离以及对重诺诚信原则的认识不足是促成另类违约风险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多维度共促市场信用环境与主体诚信意识的提升,降低债务违约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从以上违约事件分析中可以看到,当前市场各类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偏低,而企业的诚信意识在其债务违约过程中又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大力提升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对于降低债务违约风险具有较大意义。而提升经济社会各主体的诚信意识,应从价值观念、法律制度、外部监管等多方面共同作用:   

第一,塑造以诚信为本的价值观念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道格拉斯·诺思研究过非正式制度特别是意识形态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作用,其结论是:成功的意识形态能淡化各主体的成本—收益计算,抑制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从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表现可以看出,各市场主体诚信意识的缺失是多起违约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观念是行为的先导,因此,要重塑以诚信为本的价值观念。一是要增强社会各主体的诚信观念和意识,引领社会成员诚信自律。加强国民素质教育,树立诚信为本的价值观念,重视自身信用的社会评价,正确对待对物质利益的追逐,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自觉信奉与遵循的理念。在人民银行联合发改委、银监会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金融支持工业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社会主义信用体系,要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和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二是要着重强化企业的诚信观念与文化。首先要加强管理者的诚信观念和意识,管理者的诚信与否直接决定企业的诚信行为。在投资决策过程中,管理者如果信用意识不强,在项目决策中就可能轻率决策,容易导致项目的亏损;而出现偿债困难时又容易采取拖欠或者依靠政府托底的方式,来逃脱债务。同时也要强化内部员工的诚信观,使其对企业做到尽职尽责,进而在整个企业中形成以诚信为核心价值观的文化氛围,引导企业强化信用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加强信息共享,增加失信成本   

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与共享,是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基础和前提。要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管理制度,构建规范简明、易于操作、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监督机制。一方面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加强银行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构建一个统一、高效的信息交流平台,使包含企业在内的社会各主体的行为都能有详细的信用记录,而其银行贷款、出入境等经济和社会交往的方方面面都会受到诚信记录的影响。诚信记录较好的主体可以凭借良好的记录得到诸多便利,国务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指出,要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机制构建,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这样一来,失信主体的重大失信行为就会被公之于众,由社会各方所掌握,从而限制了其未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收益。人民银行联合多部位下发的《金融支持工业的若干意见》亦指出,为了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需要充分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通过提升社会各主体的失信成本,倒逼各主体高度重视自己行为,减少失信行为和诚信缺失现象的发生。   

第三,健全信用法律,细化破产制度   

法律体系既是信用规范的前提和基础,又为信用规范的确立提供最基本的保障。为此,我们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国务院在《纲要》中指出,要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因此,一方面要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完善和健全信用制度的立法和执法,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用法律武器严惩失信主体,增大其失信成本。同时,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体信用档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恶意失信主体加大惩罚力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使失信主体在以后由于不良诚信记录面临诸多限制。另一方面,我国的违约破产制度、信息披露等制度还不够完善,可以参考西方较为成熟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行,才能督促违约失信者彻底放弃侥幸心理,切实维护守信企业等各主体的利益,真正激励主体诚实守信。   

第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建设   

从近年来的违约事件中可以看出,虽然国有企业违约去年起才开始出现,但其违约金额较大,往往达到数十亿。鉴于国企尤其是央企和地方国企有政府支持,因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往往对国企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导致企业债务越积越多。而从另一方面,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多经由行政任命,任期届满调离企业后的追责机制不完善且力度不够,导致企业负责人在任期间大干快上却风险防范和责任意识不强,同时亦存在不少新官不理旧账的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国有企业的特有违约风险。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进行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减少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中的干预和政策托底,使盈利性的国有企业真正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与民营企业面对相同的资金借贷成本,通过完善国有企业职业经理人制度强化企业负责人责任意识,迫使其在经营决策时进行风险控制和成本收益分析。当国有企业出现违约风险时,应避免随意进行资产划拨、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逃脱废债务的行为。应依照正规的法律程序进行破产、重组,从而保护银行、投资者等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   

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尤其应完善职业经理人建设,以提高国企的抗风险能力,为企业长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建立以市场配置为主的,包括任职资格认定、选拔、考核、激励、约束、培训在内的职业经理人管理体系;制定监管与考核标准,严格企业中的责任机制,契约化管理,科学化激励;培养企业诚信文化,增强企业家素质与职业道德;完善离职追责制度,深化落实法制化退出及终身责任制,避免企业出现短视行为。  

第五,强化监管力度,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   

在债券市场中,企业、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评级公司等各类市场主体的角色都非常重要。如果任何一方的诚信意识不强,就有可能在对发债企业的监督和审查中不能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但不能为市场提供有效信息和服务,而且还易助长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给市场带来更多的危害。在市场主体诚信意识尚较为薄弱的阶段,和风细雨润物无声的监管措施很难确立相关主体诚信至上的价值观念,应不断强化相关主管或管理机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等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约束,增加约束手段,严格惩罚措施,惩治失信行为。杜绝相关主体在债务发行前和发行过程中不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协助企业隐瞒不利信息等失信行为,维护债券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行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才能逐步规范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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