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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轮胎翻新与循环利用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通知
2014-06-11 12:52:03 来源:中国商务信用平台
为建立和完善我国轮胎翻新与循环利用行业企业信用体系,提高本行业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行业信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以及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函〔2009〕3 号)的文件精神,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与指导下,我协会已成功开展了两批次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轮胎翻新与循环利用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我国轮胎翻新与循环利用行业企业信用体系,提高本行业企业的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提升行业信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 号)以及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三批行业信用评价参与单位名单的通知》(商信用函〔20093 号)的文件精神,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与指导下,我协会已成功开展了两批次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轮胎翻新与循环利用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企业信用是企业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支撑因素,企业的信用等级融资成本、市场认知度等方面有直接的联系。作为经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授权开展轮胎翻新与循环利用企业信用评价的唯一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是我协会今年工作的重点之一。遵照商务部、国资委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进一步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我协会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国轮胎翻新与循环利用行业企业内开展第三批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中国大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连续生产经营三年以上的轮胎翻新与循环利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提出信用等级评价申请。

二、信用评价等级标准和期限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轮胎翻新与循环利用行业信用评价实行:

(一)统一信用等级标准。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三等九级”:AAAAAABBBBBBCCCCCC

(二)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的名称、证书和标牌。评价工作统一定名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评价结果统一称为“企业信用评价X 级信用企业”;信用等级的证书和标牌统一设计样式、统一编号。

(三)统一有效期限。评价结果有效期限定为三年。企业申请上一级信用等级的,不受有效期限制。协会对在有效期内的信用等级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审

三、申报事项

(一)申报时间

信用评价的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 7 15 日(申报资料邮寄以当地邮戳为准)。

(二)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为企业20112013 年数据情况。

(三)申报文件填写及程序

在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网站(www.ctra.org.cn)可查阅申报程序及下载信用等级评价相关的申报文件、资料。

四、评价程序

企业信用评价按照“企业申报→协会秘书处及评审专家初审→征信调查→资信论证→专业评审机构审核评价和级别评审→评价结果公示→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含评审专家)批准”的程序进行。

五、评价费用

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业信用评价收费的原则,我行业信用等级评价收取评价费会员企业、非会员企业(含初评费、专家评审费、评价报告撰写费、公示费、管理费、证书和标牌工本费、宣传费用等,不含每年复审费用)。评价费用请与申报书同步汇款到以下帐户:

收款单位: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甘家口支行

帐号:11001085600056011043

(请在汇款单位附言处注明“信用评价”)

六、联系方式

单位:中国轮胎翻修与循环利用协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

邮政编码:100834

电话:01068392955 01068392949

传真:01068392955

联系人:高晓红、周妍

邮箱:zgltfxxh@163.com

附件:参加信用评价回执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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