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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2019-06-20 09:17:09 来源:北京青年报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日前,江苏省南京市信用办公布了《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并就该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草案中提到,亵渎英烈,损害国家和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的行为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此外,应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行为还包括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等。

草案明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记者注意到,草案对高铁霸座、地铁逃票、论文剽窃、学历造假等行为也予以了回应。

根据草案,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逃票信息,无正当理由滞留公共交通工具、影响公共交通安全等行为信息属于自然人是失信信息。

此外还包括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信息;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无正当理由滞留医疗机构、破坏医疗机构就诊秩序、侮辱恐吓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等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信息;学术不端、违悖科研诚信,或者参加国家或者本省市组织的统一考试作弊的信息;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草案明确了对守信主体的激励措施,如守信主体是自然人的,有个人信贷业务“绿色通道”优先审批便利,就业创业及公共服务的便利,政府公益性场馆服务便利等。

草案还规定了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包括在卫生医疗、城市交通、户籍办理等公共服务中,限制享受户籍加分等服务;在申请政府补贴事项中,给予相应限制;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以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消费等。

对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措施包括限制进入相关市场;限制进入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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