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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将被惩戒
2019-04-30 08:25:59 来源:昆明日报
在一个项目的综合评分中占比都是很大的,尤其是一些热门项目,差距可能只有0.1分,扣分后企业就很难竞标成功,最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结果。

近日,记者从昆明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获悉,《昆明市严重失信主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惩戒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于4月19日正式施行,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将被惩戒。

惩戒实行记录期限制度,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综合评分最多可减20分;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可减30%。

严重失信主体无区域限制是《实施细则》的亮点之一。《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明确: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惩戒,适用本《实施细则》。也就是说,只要到昆明参加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都适用该《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所称严重失信主体的范围,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被司法机关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市场监管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体视为严重失信主体。

《实施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其他涉及公共、公益项目的交易活动。

《实施细则》明确,对严重失信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的惩戒实行记录期限制度,超过记录期限的不予惩戒。

严重失信主体的惩戒记录期限如何规定?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记录期限为失信黑名单惩戒期限;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已经明确规定行政处罚期限的,记录期限为行政处罚期限。

没有明确的,记录期限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被处以警告、罚款的,记录期限为6个月;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记录期限为12个月;被处以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记录期限为暂扣或者吊销之日起24个月。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按记录期限可在综合评分基础上减5到20分。这个分数对招投标有什么影响?该负责人介绍:“无论是5分还是20分,在一个项目的综合评分中占比都是很大的,尤其是一些热门项目,差距可能只有0.1分,扣分后企业就很难竞标成功,最终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结果。”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按记录期限可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至30%。“如果一个项目的报价是100万元,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就是报价增加了15万元的意思。也就是说,该企业的报价是115万元,相较其他企业高出了15万元,增加了竞标的难度。”该负责人说。

此外,《实施细则》规定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期限内招标人(采购人)不得委托其办理招标(政府采购)事宜;评标专家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录期限内不得抽取其参与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

这样扣分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

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 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5分

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 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0分

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 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15分

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 在综合评分的基础上减20分

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审的项目

记录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 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15%

记录期限超过6个月至12个月以下的 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0%

记录期限超过12个月至24个月以下的 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25%

记录期限超过24个月的 在详细评审得分基础上减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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