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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市安监局公布20类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2017-09-21 09:01:33 来源:沂蒙晚报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安监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公布了《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明确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10类失信行为和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10种情形。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安监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公布了《临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程序》,明确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10类失信行为和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10种情形。

据了解,本次纳入联合惩戒的10类失信行为分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10种情形分别是发生1起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临沂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1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或3次以上一般行政处罚的;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针对以上两类情况,纳入联合惩戒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程序上报省安监局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纳入市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将通过临沂市安监局网站公开发布。据介绍,该《程序》的实施,将使有安全生产不良记录和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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