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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管净化市场环境 上海用“黑名单”监管文化市场
2017-02-16 08:45:05 来源:中国上海网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会同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日发布《上海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月15日正式施行。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内容监管,加大对严重违法经营主体的惩戒力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诚信自律,净化市场环境,根据《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发〔2016〕1号)规定,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会同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近日发布《上海市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月15日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文化市场黑名单包括文化产品黑名单和经营主体黑名单。其中,文化产品包括营业性演出、艺术品、游戏游艺设备、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和画面以及网络音乐、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手机音乐等网络文化产品。  

文化产品列入黑名单。《办法》规定,市区两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和区文化行政部门如发现所在地文化市场含有禁止内容或社会危害严重的文化产品,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文广影视局认定,市文广影视局经认定将符合列入依据的文化产品信息通过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报送文化部。  

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办法》规定,市文化执法总队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满5年的,由市文化执法总队组织监督检查,未发现在列入期间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移出黑名单并予公布。 

《办法》明确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应采取的信用约束措施。主要包括:禁止传播、经营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文化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审批时,对申请中含有黑名单文化产品的,不予批准;对传播、经营过黑名单文化产品的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予以重点审查。 

《办法》明确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应采取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经营主体被列入黑名单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不得担任新设立文化市场经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纳入评奖评优范围,不得将被列入黑名单的经营主体纳入表彰奖励、政策试点、政府采购、政策性资金及项目扶持等范围。

此外,《办法》规定,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产品及经营主体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应及时将经营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予以联合惩戒。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黑名单”中的文化产品及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文化市场有关法规规章行为的,向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机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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