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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失信联合惩戒实现“双扩围”
2017-02-15 08:37:46 来源:中国信用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印发,联合惩戒单位由21个扩大到34个,惩戒范围由18项扩大到28项。

 

近日,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修订印发了《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2016版)》),在《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4版)》的基础上提档升级,联合惩戒单位由21个扩大到34个,惩戒范围由18项扩大到28项,扩大了税务机关对失信纳税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协作范围,失信纳税人将受到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实现了“双扩围”。

翻看《合作备忘录(2016版)》,记者发现,新增加的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强化外汇管理;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在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上,《合作备忘录(2016版)》明确,税务机关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提供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供社会查阅。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相关名单后,根据约定的内容对其实施惩戒,并及时或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反馈至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

记者了解到,从2014年10月公布第一批税收违法“黑名单”至2016年12月底,各级税务机关已公布“黑名单”2974件。其中:偷税案件1454件,逃避追缴欠税案件45件,骗取出口退税案件62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案件1105件。全面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公安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办理阻止欠税人出境879人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1390名当事人限制担任企业法人,金融机构对1796户当事人采取限制授信措施,国土资源部门对1634户当事人限制取得政府土地供应,质检部门对1429户当事人采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限制性管理措施,财政部门对1731户当事人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海关部门对1587户当事人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等。在建立信用修复机制,促使纳税人纠正失信行为方面,2016年共有735户“黑名单”当事企业在主动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合计48.3亿元后,从“黑名单”公告栏中撤出。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是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要求,推动税收失信联合惩戒不断向纵深发展的具体举措,形成了对失信纳税人更加严密有力的联合惩戒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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