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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记录”不能光有乙方
2017-01-17 09:27:24 来源:东方网
发改委等五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要制定《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对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者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等违反铁路规章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

发改委等五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交通出行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铁路运输企业要制定《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对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者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等违反铁路规章的失信行为进行记录。(1月13日中国新闻网)  

乘车不讲诚信有很多种,如:有的因为之前没有购上票,到列车车厢后因太挤或者其它原因没有及时补票,而不问青红皂白非得要人从始发地补全票,肯定不情愿,将此者列入失信记录显得有点不通人情。再则,有的人因为无意购买到假票,而纳入失信记录就有些冤。 

其实,从目前看要想无票或用假票乘坐火车非常的不易:须凭票和验证身份证上车,而且不只是一次的验证,从检票到进入车厢得过多道关,且列车上也时不时的进行查票;在这么一种严格程序下还能出现无票乘车,说明铁路内部管理还存在漏洞:检票过程马虎,查票不得力,其中还存在“后门”乘车等。如果是自身的责任而把板子打在别人身上,此种失信记录就难以让人信服。而对购入假票者也不完全是乘客的责任,铁路方面起码存在打击“黑票”不力,检验关卡不严。值得一提的,要求他人买票乘坐,自己更应严格约束,可事实是,乘车者中时常有穿着铁路制服的人员,捷足先登,甚至没有票也同样坐上位,内部人员不以身作责,又如何用诚信去要求他人。  

诚然,将故意逃票者录入失信记录有必要,能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但要录得准,防止扩大化,就应以“防”为主,尽量避免无票上车现象,验好每一张票,核实每个人的身份,把无票者挡之车外,尤其是不能凭关系,严防“以票谋财”。  

纳入失信记录不是小事,关系到个人声望,也影响到个人贷款等等。如果因为自身不尽业,不负责任的行为在先,而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乘客,势必成制约乘客的利器,用自定规则的优势来处罚乘客,乘客的诉求权将受到压制,加深垄断格局。因而,要防止这些问题的出现,不能光是对乘客建立失信记录,按照对称的原则,对于处于甲方的铁路部门也应进行约束,如:铁路严重误点,服务低下,内外勾结倒票等等,同样应建立失信记录,如此才有说服力。

建立失信记录是匡正自我行为的有力手段,但不能笼统,应分清轻重制定出细则,对重者可纳入“黑名单”,而对轻者则应以教育为主,不应动不动就上纲上线,限制这限制那,处罚面过宽不利于行业规范,极易产生误伤成为霸王条款。再则,限制必须是合法合规,不能随心所欲,严防不作为和乱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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