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 首页 > 信用工作 > 正文
分享到:
    
加强社会共治推进市场监管
2017-01-09 10:38:36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近年来,江苏省积极贯彻“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理念,在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引导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方面开展了大胆、有益的探索。

近年来,江苏省积极贯彻“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理念,在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引导市场力量、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方面开展了大胆、有益的探索。

政府主导,健全机制 

早在2003年,江苏省就启动实施了诚信江苏战略。江苏省政府组织10多个部门广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专题调查,并多次召开专题办公会听取情况、研究部署。2004年11月,江苏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正式启动以实施信用联动监管和培育发展信用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截至目前,这项工作已经历了三个阶段:  

搭建信息归集平台。2004年,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先后发布了《关于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一批归集数据项的通知》和《关于明确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第二批归集数据项的通知》,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将其所掌握的企业和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进行归集和共享,作出了明确规定。  

建立失信惩戒制度。2013年,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办法》,分别对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的失信行为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并按照严重程度将失信行为从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3个等级,分别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对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或社会法人,列入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分别为5年和7年;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在日常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实施最严厉的联合惩戒。 

推进跨部门数据共享。2015年,江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政府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共享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及共享工作的总体要求、职责分工、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截至目前,江苏省工商局已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住建、食药监、农委、安监、民防、检验检疫、环保等140家省市部门的11.8万多条行政许可信息,以及税务、公路管理、环保、公安、海事、安监、人社等700多家省市县部门的4万多条行政处罚信息,与江苏省工商信息系统市场主体数据库进行比对匹配,将成功匹配的17149条行政许可信息、6727条行政处罚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去年年报工作结束后,江苏省工商局还将随机抽取的38669户企业的年报公示信息提供给省地税局和省人社厅进行相关数据比对。比对结果显示,企业年报信息中的相关经营数据与省地税局的数据一致率为47%,从业人员数据与省人社厅的数据一致率不足三成。经到企业上门核查后发现,排除数据统计口径不一致的因素,企业错报、漏报、虚报、乱报是造成部门间数据不一致的主要原因。通过数据比对与核查纠错,有效增强了企业的诚实守信意识,提高公示信息的准确率。

部门协同,理顺权责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2013年下半年着手开发,2014年3月1日上线运行,2015年进行功能完善。目前,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已公示679万户市场主体工商登记信息,2.8万条简易注销登记信息,518万户市场主体年报信息,23万户市场主体即时公示信息,1.1万条工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3.2万条其他部门行政许可信息,7524条其他部门行政处罚信息,122条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平台访问量超过12亿次。  

全力构建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这一平台在建设之初的名称为证照联动监管平台,由江苏省工商局主持开发建设,2015年1月在宿迁市试点运行。平台既可支撑政府各部门对证照及市场主体行为的管理,也可以归集失信当事人信用信息,推进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从宿迁上线试点效果看,该市已有52个部门进入平台运行,各部门每天登录平台查看工商部门发照信息,主动认领工作任务,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并将各自许可、审批、处罚、监管、司法信息上传至平台,实现由“坐在办公室等审批”向“走向一线严监管”转型。目前,该平台已在省本级以及31个市县区推广使用,并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无缝对接。通过该平台,有效归集并在公示系统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和处罚信息达10621条。  

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2016年2月,江苏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对建立“一个平台”(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三项机制”(即信息共享机制、协同监管机制、联合惩戒机制)提出明确要求。截至目前,13个设区市政府和10个省级部门已出台文件,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建立政府部门间联动响应机制,行业审批部门对严重违法失信当事人实施撤销(撤回)、吊销、注销许可证后,通过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以上信息通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依法对市场主体分别采取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等监管措施。  

大力实施信用联合惩戒。一是稳步落实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江苏省工商局在全国较早出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截至目前,全省有43.2万户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10.7万户企业已移出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对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动因进行调研,分析了5种约束情形,收集了相关案例,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并提交调研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二是有序推进黑名单管理制度。江苏省工商局依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和《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将社会关注度高、严重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九类失信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截至目前,全省有5.9万个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高管、275户严重失信违法企业、21户有预付款消费逃逸行为的市场主体、59名企业登记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30户无照经营户、5户未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的企业被纳入黑名单管理。三是全面推进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根据国家38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精神,江苏省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下发通知,对失信当事人实施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商部门依法对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和失信评价的当事人,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其他部门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依法对有关当事人的经营活动采取惩戒措施,各部门办理行政审批时,涉及企业诚信状况或无违法记录作为审批条件的,应以全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的公示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社会参与,多元共治 

建立工商部门与社区联动机制,有效提升监管效能。为解决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人少事多、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南京、常州、淮安、扬州、泰州等地作了大胆探索,基本实现社区网格和工商监管网格的“双网对接”。一是建立“工商+社区”联动工作架构。选择条件成熟的社区作为联动单位,在社区社会管理中心设立市场监管分局联络点,聘请若干名社区人员为辖区内的工商事务信息员,并设立公示栏,方便社区群众了解、咨询、反映相关情况。市场监管分局片区负责人每周至少一天到联络点工作,其余工作时间采取预约方式,双方互通信息,配合开展工作。二是规范“工商+社区”联动工作流程。社区工作人员结合日常工作,开展走访调查,对无照经营、虚假违法广告、商标侵权、传销等行为,及时记入信息表。市场监管分局片区负责人每周收集联系点采集的信息,提交分局分流交办,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社区。社区信息员有选择性地对当事人上门走访,征求意见建议,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改进工作情况。三是筑牢“工商+社区”联动工作基础。定期举办工商事务培训班,提高社区工商事务信息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定期与社区召开联席会议,座谈交流联动工作经验,协商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召开民情恳谈会,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开展工商文化进社区活动,宣传工商法规,解答群众咨询。实践证明,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如同在社区各角落安装了移动的摄像头,使违法行为始终处于群众监督之下,消除了一般检查难以进入的管理死角,弥补了管理力量的不足。

引导组建消费维权公益社团,全面规范预付费卡发售经营行为。目前,在美容美发、休闲足浴、健身和餐饮烘焙等服务行业,存在着预付费充值卡发卡乱、退款乱、索赔难等问题。江阴市市场监管局周庄分局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规范预付费充值卡消费,保护消费者权益。  

发挥中介机构专项服务的作用,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监管。在商事制度改革之前,徐州市工商局在企业年检过程中,注重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打击非法集资行为。他们加强对投融资企业年检材料的审查,要求投融资企业年检时,必须提交规范的年检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审查企业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一致,是否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当年经营收入主要来源及构成,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行为;资金来源构成,是否存在法律禁止的其他行为。现在,徐州、无锡等地将专项审计的方法引入到年报信息抽查中,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能够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

企业自律,强化责任 

根据国务院商事制度改革政策和江苏省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江苏省工商局在全省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信用承诺制度,引导企业健全自我管理机制,强化主体责任。 

实施登记信用承诺的目的是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企业对登记注册中的某些事项作出承诺后,工商部门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其核心是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促进企业自治,目的是以信用信息公示、不良信用记录和失信惩戒为手段,督促企业守信践诺。

登记信用承诺适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注册登记事项的承诺。在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时,申请人可以对其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在禁止类行业清单范围内,并已经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作出承诺。在实行简易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可以对企业未开业经营和无债权债务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在实施“容缺受理”时,申请人对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有关申请材料作出书面承诺。二是对履行法律义务的承诺。涉及“先照后证”经营范围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承诺在注册登记后及时到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三是对守法经营的承诺。对于列入重点监管行业的企业,申请人及其投资者申请注册登记时,承诺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远离非法活动。四是对自愿接受社会监督和服从行政裁决的承诺。在名称核准登记中,申请人可以承诺,若日后与在先注册企业名称相近发生名称争议,或造成公众误认的,自愿服从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的裁决。

登记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由工商登记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予以公示。各级工商部门在投诉举报、随机抽查、专项治理等工作中,如果发现市场主体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将记录其不良信用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的失信惩戒机制进行管理。登记申请人通过虚假承诺骗取登记的,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登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部门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