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首页 > 信用工作 > 正文
分享到: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覆盖 需有灵活模式
2014-06-06 09:23:14 来源:广州日报
企业失信,破坏正常的经济运行规则,则会导致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加大经济运行的成本,影响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政府失信,则会影响到民众的信任度与支持度,影响团结与稳定。

在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牵头下,最近,由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编制完成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送审稿)》(下称《纲要》)已上报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纲要》让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了明确的时间表。根据规划,2014年6月底前,将推动部署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纳入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息,建立以公民身份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代码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实现全覆盖意义何在?如何重塑诚信文化?本期理论聚焦予以关注。

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刻不容缓

只有失信的成本远远高于守信的成本,社会的诚信氛围才能塑造起来。

人无信不立。诚信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概念,也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准则。个人失信,破坏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导致道德失范社会危机;企业失信,破坏正常的经济运行规则,则会导致商业欺诈,制假售假,加大经济运行的成本,影响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政府失信,则会影响到民众的信任度与支持度,影响团结与稳定。

长期以来,由于信用体系的缺失,我们已经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因为诚信失守,“舌尖上的安全”危机重重,毒奶粉、地沟油屡禁不止;骗贷骗保导致金融问题多多;人人自危,甚至老人跌倒也无人敢扶;而当环境污染等公共事件发生时,有关部门的言辞再恳切,也免不了让人产生疑虑。

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建立信用国家和信用社会,其紧迫性不言自明。

首先,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诚信经济。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了这么多年,正面临转型升级的瓶颈,市场环境的规范至关重要。开发市场就得送红包,要想贷款就得请吃陪喝,这些举动不仅导致经济运行成本的增加,甚至会因此而滋生内部交易等违法行为。信用平台的建立,可以有效地规范市场行为,让企业守法有信,有尊严有底气地开展经营活动。而且,长期以来,我们的信用信息零星地储存在不同的平台下,各自为政,各为其用,并不兼容。银行的征信欠款骗贷者,司法部门的征信不执行判决的“老赖”。此外,工商、税务、海关等也都零星地存有公民或企业的信用记录。《纲要》要求,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让个人、企业一旦失信,寸步难移。

其次,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是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现在,各地都在进行简政放权的行政体制改革,政府的权力下放,意味着社会和市场拥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与决定权。可是,当有政府在审批环节的把关后,如果再没有建立有效的配套机制,必将出现管理真空。而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可以让个人和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有序,不至于因缺乏监管而出现混乱。统一的信用平台与透明的信息,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决策效率。

第三,建立统一的信用平台,是解决失信问题的有效手段。在市场领域和社会领域,许多逾越底线的个体和群体行为之所以屡屡发生,挑战公众神经,一言以蔽之,就是违法成本太低,守法成本太高。只有当失信的成本远远高于守信的成本,社会的诚信氛围才能塑造起来。而现有的监管模式,在这方面很难一一顾及。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后,尤其是统一平台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诚信合为一体,在监督和奖惩上可以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生产过毒奶粉的厂家,一旦备案,可能就再无任何信誉可言。而长期诚信度高的企业,不仅更容易找到合作伙伴,甚至在贷款上也会获得优先权。至于开着宝马住经适房,从理论上也不再具有可能性。只有守信者,才能畅通无阻,否则无法在市场与社会中立足,失信成本越高,对个人与企业的约束力越大,这将有助于促进自律。

目前,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列出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时间表,推动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不仅事关重树诚信文化的信仰,更是中国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一个重大课题。 (谭敏)

他山之石

美国:市场主导模式

美国的信用服务机构主要由私人和法人投资成立,完全私有;征信数据库由私有公司组织经营,市场化运作,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服务,政府仅提供立法支持和监管信用管理体系的运转。征信业的发展历程是首先各个征信公司建立各种征信数据库,然后通过兼并扩大数据库的容量,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少数几个大型的商业征信服务公司,机制已经相当成熟。

日本:行业会员制模式

日本银行协会牵头建立了一个以银行会员为主的会员制机构,由会员银行出资设立,这个会员制机构的主要职能是收集银行的信用信息并在会员之间进行交换、共享,同时各会员有义务提供其掌握的信息。另外,同时并存的还有一些商业征信公司,以追求利润为目的向市场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也是一个必要补充。

欧盟:中央信贷登记模式

欧洲很多国家采用以中央银行发起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题的企业信用模式,政府出资,央行组织管理,建立全国数据库,并通过法律和决议的形式强制性要求所监管的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等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参加公共信用等级系统。但这些征信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不对外开放。

保护被征信者权益

法律要快步跟上

征信行为必然涉及对征信对象信息的采集、使用、交易等,一些问题涉及征信对象的私权。

中国人对“信”字并不陌生,但是,“社会信用体系”绝对是新生事物。按规划,2017年将建成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用一句常用语形容就是“时间紧,任务重”。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新的社会机制,有一套新的游戏规则。请问,信用体系标配的游戏规则都准备好了吗?

作为被征信者,我们都很关心:哪些信息不需要我们同意就可以征入?哪些是信用报告不得包含的?我们的隐私权、知情权、控制权、选择权、更改权等如何保障?信息被故意泄露如何追究……诸如此类,谁来为我们撑腰?信用体系可将一些人列入不诚信的“黑名单”,使其在市场交易甚至非市场领域受到一定的限制(贷款与晋升就分属两个领域),本质上这是对其权利的剥夺、限制。同时,征信行为必然涉及对征信对象信息的采集、使用、交易等,一些问题涉及征信对象的私权,譬如隐私权。

权利的让渡与限制,就是法律要管的事。在信用体系建立较早、管理较为完善的国家,将信用产品从加工、生产、销售、使用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框架,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反观我国,与信用有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不能说完全没有,但多半处于零散状态,散见于相关法律法规之中,不周全、不具体、不完善。个人维度,如消费者信用法、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保护法、个人数据保护法等;企业维度,如企业商业准则、公平信用报告法、诚实借贷法、信用控制法、公平信用信息披露法等;银行维度,如平等信贷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银行平等竞争法等基本法律法规,都有待重视,有些应该尽快进入立法程序。开门立法,公平博弈,取得最大公约数,尽快设立相关法律。

除了法律供给之外,征信主体也有讨论空间。我国目前的征信体系依附于央行,通过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强制要求各商业银行将其在经营活动中所涉及的信息录入征信系统。此举优势在于提高征信效率,降低征信成本,缺点也是相当明显,因为提供信息的机构处于强势地位,不太在意客户体验,甚至不负责任。就像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收费,近日有关部门就出台规定,头两次免费,第三次之后每次收费25元。收费没有问题,也是国际惯例,但是不召开听证会,未经公众许可,单方面作出收费决定,至少在程序上有欠缺,从中窥见有关机构的霸气。

如遵专家所言,考虑另一种模式:央行的征信系统只提供基础信息数据,不对公司或者个人的征信进行评估,个人或者市场的征信评估则由商业机构进行。破除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或许有助于激励各类征信机构尽心尽力,以声誉与信用赢得消费者,赢得市场。哪怕模式难以改变,也有必要强化对征信机构的监管,使其服务质量与公众期许更接近。 (广州日报)

分享到: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