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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邓辉:增设背信犯罪 完善社会诚信
2014-03-11 13:20:34 来源:中国经济网
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邓辉表示应当增设背信犯罪来完善社会诚信。

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副校长邓辉表示应当增设背信犯罪来完善社会诚信。

邓辉认为,当前我国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违背社会诚信原则的财产类犯罪行为日益增长。但是对此类问题刑法还没有及时跟进,主要是依赖于民商事法律进行规范,法律责任与行为的危害性不相匹配。他建议,我国刑法应该增设背信犯罪,对原有背信类的相关犯罪进行适度修改,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障公私财产,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

邓辉代表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说,现行刑法虽然已有针对多种特殊的背信行为而设立的罪名,如《刑法》第169条之一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第185条之一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但并不能涵盖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所有具有相当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的背信行为。这不利于对各种市场主体的财产进行平等的保护、维护经济和金融管理秩序的健康发展、稳定社会信任关系和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

邓辉代表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营企业及其资产的逐渐增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越来越多,出现了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违法以公司财产作担保,给公司、企业造成巨大财产损失的;或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或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造成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等诸多现象。

邓辉代表认为,背信行为给委托人(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财产损害,在许多情况下甚至会大于盗窃、毁害财物等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例如,银行(行情 专区)职员的无担保贷款行为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私营企业聘请的财会人员挪用款物的行为可能导致该企业损失惨重;单位财会人员为他人报销2000元不该报销的凭证的行为,其危害并不轻于贪污、毁坏单位价值2000元财产的行为。

邓辉代表建议,在设立背信罪的过程中,要正确界定背信罪的内涵;正确界定背信罪与非罪的区别,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背信行为与一般的民事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同时,因为背信罪包含了对信任关系的破坏,因此需要正确的区分它与贪污罪、侵占罪、诈骗罪等罪的区别。(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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