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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称电商平台明知侵权不制止要担责
2013-03-26 13:59:03 来源:法制网
《法制日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针对新兴经济模式下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新挑战,各地法院正在积极地探索司法对策。

法制网记者 袁定波

网络购物已逐渐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然而随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业交易的日益频繁,纠纷也日渐增多。

《法制日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了解到,针对新兴经济模式下知识产权纠纷带来的新挑战,各地法院正在积极地探索司法对策。

两步判断是否明知侵权

在上海法院去年审结的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上海展进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据电商经营模式特点,认定被告在其淘宝网店使用原告“立邦”商标销售立邦涂料的行为系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案件以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为主,多数案件都是权利人直接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主要争议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表示。

2011年,上海法院先后审结两起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淘宝网店经营者和淘宝公司的案件,均诉请判令淘宝网店经营者和淘宝公司共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朱丹介绍说,在淘宝公司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上,其中一起淘宝公司接到原告的警示函后,按照原告要求保留涉嫌侵权的信息、提供店铺经营者信息,并删除涉嫌侵权的信息,法院认定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判决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一起案件中,原告先后7次就同一侵权行为向淘宝公司发送侵权通知函,淘宝公司审核后先后7次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信息,但在有能力采取进一步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并未采取相应措施,对侵权行为的持续发生负有过错,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判决后,淘宝公司改进了管理规则,加大了对侵权网店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2012年北京高院出台《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中若干原则。

陈锦川表示,此类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即是否明知侵权事实以及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解答对过错的认定确立了两个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即在确定过错时,应当兼顾权利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网络卖家、社会公众的利益。合理预防原则,即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合理的知识产权合法性注意义务,能够以更低成本预防和制止侵权行为权利人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是否明知侵权事实的判断区分了两个步骤,即是否明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公开传播的事实和是否明知被控侵权交易信息或相应交易行为的侵权性质。”陈锦川说。

专家解技术事实认定难

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新技术为知识产权保护带来诸多难题,如何加强互联网环境下侵权问题法律适用是知识产权审判面临的新问题。

据悉,近年来,各地各级法院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审判专业技术事实查明的有效方式,建立和完善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专家咨询等技术事实查明制度。

广东法院在审判中,探索实施了重大案件庭审引入专家辅助人对技术事实进行陈述说明的制度,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技术事实认定难问题。在审理腾讯公司与奇虎公司滥用市场地位纠纷案中,针对案件所涉互联网经营中相关市场应如何确定、互联网双边市场的紧密替代关系等疑难问题,由双方当事人聘请经济学家和网络技术专家出庭进行说明,并在庭前认真研究专家辅助人的身份资格、证言效力以及专家有可能涉及的诉讼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等,廓清了相关市场界定和互联网技术的很多疑难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联合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建立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库,为解决专业技术问题提供智力支持。一些地方法院建立技术专家人才库,完善专家陪审员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技术事实认定质量。

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贯彻落实新民事诉讼法下发专门通知,将鉴定事项限定为当事人确有争议、穷尽其他方法仍难以查明的涉案关键专门技术问题。鉴定程序的启动一般应坚持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启动的原则。确有鉴定必要而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

法制网北京3月24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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