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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18-06-27 13:30:45 来源:上海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党的十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长三角区域合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加快推进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共同制定《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

为贯彻党的十九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长三角区域合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加快推进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建设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共同制定《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18-2020年)》。

 

长三角地区深化推进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

(2018-2020年)

 

长三角地区是国家发改委批复的全国首个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区。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等文件要求,立足已有合作基础,进一步深化长三角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共同打响“信用长三角”品牌,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健康环境,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共同制定本行动方案。

深化区域信用合作的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完成深化推进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区的各项任务,有效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信用长三角”成为反映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品牌,长三角地区成为国内信用制度健全、信息流动通畅、服务供给充分、联动奖惩有效、信用环境优化的地区。

二实施原则

1信息共享

深化信用信息公开,打破公共与市场信用信息融合壁垒,引入大数据信用服务机构,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最大程度释放信用信息价值,降低信用信息流通成本,为区域经济稳定发展,为防范区域金融风险,为信用联合奖惩提供数据支撑。

2监管共为

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市场等手段,建立完善长三角地区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创新信用产品在政务监管、重大项目事中事后监管、风险预警、信用奖惩等的应用,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信息主体广泛监督的社会共治新格局。

3市场共育

加大对信用服务行业的扶持力度,培植和壮大本土信用服务机构,支持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增强信用服务机构的国际影响力。建立有序的长三角信用服务市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跨区合作、实行差异化服务,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4规制共建

以建立和完善区域信用制度框架体系为核心,充分发挥区域各级政府部门在信用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信用制度框架体系,确保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有序推进,确保在信用信息记录、共享、公开、应用过程中,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和保护信用主体权益。

5品牌共铸

以打响“信用长三角”品牌为共同价值取向,以提升长三角地区国际竞争力为共同目标,坚持联动、互惠、共赢的原则,建立完善跨区域协调机制。充分调动政府、市场、行业、社会的积极性,凝聚力量、相互借鉴、形成合力,持续推进“信用长三角”品牌建设。

 

深化区域信用合作的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区域整体信用制度建设

推动制定地方信用法规

借鉴上海、浙江信用立法经验,推动江苏、安徽两省启动地方信用条例或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将长三角打造成为国内信用建设的制度高地,为国家层面信用立法建设提供经验。

出台一批行业区域信用管理制度

围绕交通出行、社会保障、分享经济、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纳税、青年志愿者等重点行业,配套出台行业区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签署一批重点领域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拓展联合奖惩范围。

建立健全重点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围绕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旅游、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制定三省一市互认的红黑名单认定和退出标准及办法,并对信息主体的激励与惩戒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规定。

二推动重点领域的跨区域联动奖惩

聚焦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质量、旅游等重点领域,在国内率先形成“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用信息共享互动、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模式。

环境保护领域

按照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加大生态保护的要求,着力从解决环保领域突出问题为主的联合惩戒中先行先试,建设绿色美丽长三角。先期从严重失信的重点排污企业入手,逐步扩大到所有排污企业及环评机构、环境污染治理机构、环境检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的信用分类监管。尽快制定长三角地区首个环保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发布首批区域共享严重失信企业名单,落地实施授信融资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表彰评优限制等一批联合惩戒措施,启动长三角统一的区域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制定工作。

食品药品领域

落实《长三角区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联动奖惩合作备忘录》,从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制假售假等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严重违法行为入手,逐步扩大到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从农田到餐桌”“从实验室到医院”的全过程信用分类监管。探索建立跨区联动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追溯与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食品药品领域失信企业在登记变更、融资授信、政府招标采购、财政资金项目分配等方面进行限制。

产品质量领域

从涉及智能家电、日用消费品等产品的严重失信行为认定和实施惩戒入手,逐步扩展到各类产品的质量信用评价,推动质量信用信息在长三角地区的信息共享,完善区域间的联动奖惩机制。制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价和《企业质量信用报告》发布制度。

旅游领域

落实《长三角区域旅游领域信用联动奖惩合作备忘录》,先期以旅行社、导游(领队)等主体的信用分类管理为抓手,并逐步拓展至A级景区、星级饭店等相关服务主体。整合旅游领域信用信息资源,形成政府和市场旅游信用信息交互共享、融合互动机制。发挥长三角旅游信用联盟的作用,在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名牌推荐等方面形成政府、行业、市场联合惩戒有效机制。

再形成一批重点领域信用应用

总结三省一市已牵头建设的环境保护、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及旅游领域的成功经验,再推动签署一批重点领域的跨区域信用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拓展联合奖惩范围。

商务诚信领域

落实国家商务诚信试点省市的各项建设任务,按照《关于复制推广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经验的通知》要求,将上海市“建立以商务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流通治理模式”的经验,在长三角地区复制推广。从家居流通领域入手,建立以信用分类管理为基础的监管资源分配新模式。

交通运输领域

在江苏、浙江作为全国首批“信用交通省”创建试点的基础上,聚焦区域交通出行、运输物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开展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人等重点人群的信用分类监管,给予守信人群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对失信主体采取联合惩戒等措施。

社会保障领域

根据《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从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入手,制定区域联合惩戒措施。按照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要求,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并在工商、税务、金融等领域实施联合惩戒。

科技领域

贯彻国家“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坚持预防惩治并举”的有关要求,制定科研领域信用建设制度性文件,加强科技领域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推动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的信用分类评价,对于科研信用良好者,可享受优先承担项目、增加经费资助力度、优先拨款等政策,对科研诚信失信的单位和个人,可采取撤销科研计划、收回科研资助、否认科研成果等措施进行惩戒。

三促进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全面实现区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享共用

贯彻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通知》相关要求,健全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积极推动法人及个体工商户的行政代码转化,全面完成各类法人组织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引导、督促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积极做好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宣传工作。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用,督促各代码应用部门和单位在信息系统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将各部门业务系统内原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等企业标识码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到2020年,力争区域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换码率达100%、重错码率降至1‰以下,100%共享共用。

建设国内首个信用长三角平台

实现三省一市信用信息的按需共享、深度加工、动态更新和广泛应用。

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依托三省一市公共信用平台和数据归集成果,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数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等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加大对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大数据企业等机构上报市场信用信息,参与报数机构也可获取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打造长三角信用数据资源池,丰富信息主体信用档案,逐步实现完整信用主体的全息画像。

建设跨区域的联合奖惩子系统

以“制度+科技”的方式,构建跨区域的信用信息发起、推送、执行、反馈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实现各类红黑名单信息的跨部门归集和跨区域应用。建立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公示、动态发布机制,对严重失信企业从投资关系、股东关系等多维度开展信用图谱关联分析,开展大数据信用风险监测、动态预警工作。

探索形成区域公共信用评价产品

借鉴浙江、上海开展主体信用评价的经验,探索形成区域统一的评价标准体系,研发针对社会法人的公共信用评价创新性产品。拓展公共信用评价的应用场景,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在政府公共管理及服务、信用惠民等场景中的深度应用。

四鼓励信用行业服务创新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协调作用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的专业优势,推动信用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加快培育一批专业化、特色化、龙头骨干型信用服务机构,纳入区域重点信用服务企业名录,推动与国际领先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培育一批拥有较强市场公信力水平和国际影响力的信用服务企业, 打造一批区域性的信用服务产业基地。在政务失信、涉金融、电子商务、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领域的专项治理活动中,在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重点领域行业监管中,在双公示评估及城市信用监测等评价活动中,充分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作用,激活行业用信生态。

 

深化区域信用合作的专项行动

为落实四方面的重点任务,突出信用在服务区域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聚焦品牌建设、载体健全、奖惩联动、应用创新、数据开放、产业发展等关键要素,主要开展八项专项行动。

一“信用长三角”品牌打响专项行动

制定发布长三角信用环境综合指数

对标世界级城市群信用建设标准和水平,研究制定长三角信用环境综合指数,综合反映长三角地区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国际化水平。通过定期发布长三角信用环境综合指数,助力优化区域营商环境。发挥“信用长三角”品牌辐射带动作用,加强与京津冀地区、雄安新区、珠三角地区、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等地区的信用合作,共同提升信用中国建设水平。(牵头单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

定期举办“信用长三角”高层研讨会

结合国家改革开放再出发对信用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在三省一市合作举办“信用长三角”高层研讨会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会议水平,定期邀请国际国内的重要组织、地区和城市参与,将其打造成为服务国家战略、共商全球信用治理和加强国际国内信用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对话平台。(牵头单位:信用专题组轮值方)

二信用城市集群共建专项行动

成立长三角信用城市联盟

按照《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发展规划》的要求,以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34个重点城市作为发起单位和首批联盟成员。鼓励跨行政级别的城市之间合作,指导各城市以“数据联动、应用联动、奖惩联动、宣传联动”四个联动为导向,开展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到2020年,争取实现半数以上重点城市达到国家信用示范城市标准。(牵头单位: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

形成各城市信用特色

充分借鉴杭州将“信用惠民”应用于市民生活的各个场景、南京变现信用价值以惠民惠企、苏州探索信用评价产品“桂花分”、宿迁紧紧围绕重点领域先行先试、温州创新“信用+”模式、义乌打造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制度等6个区域内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的特色做法,在国家信用示范城市的框架下,推动各城市有针对性开展信用特色工作,从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交通、教育培训、社会服务、商业金融等领域入手,以重点领域信用建设带动信用示范城市建设。形成城市间信用建设特色相互推广、模式相互借鉴机制,以信用支撑精细化社会治理,重点推进信用惠民,提升居民信用感知度,为城市群信用建设构建优质基础环境。(牵头单位:信用城市联盟轮值方、各城市信用办)

三诚信政务服务专项行动

助力打响区域政务服务品牌

积极发挥信用支撑“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作用,充分融合上海市“一网通办”、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江苏省“不见面审批”、安徽省“一张网一扇门,群众办事不求人”等政务服务理念,依托三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三省一市网上政务服务“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信用管理,以减环节、减材料、减证明、减时间为目标,为三省一市守信的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政务服务。(牵头单位: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信用办)

积极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共同制定区域政务诚信失信行为认定标准,探索开展政务诚信评价。推动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选取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等领域开展试点,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牵头单位: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信用办)

四信用联合监管专项行动

实现监管领域信用证明互认共用

复制推广上海食药监、质监授权委托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办理监管领域无违法违规信用证明的经验做法,联合推动市场监管、环保、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实施,依托三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信用证明的跨市、跨省互认共用。在招标采购、企业上市、海关认证、表彰评优等工作中,探索建立信用证明“N证合一”、“一证通办”的工作机制,降低企业和群众办事成本,优化区域营商环境。(牵头单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三省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

联合开展重点领域失信专项治理

建立重点治理对象名单共享和联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在政务、电子商务、涉金融、环保、食品药品、产品质量、旅游等重点领域开展失信专项治理联合行动。定期组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及时复制推广治理经验。按照国家联合惩戒备忘录的要求,逐步拓展治理范围。(牵头单位: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三省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信用惠民专项行动

通过“信易租”降低创新创业成本

鼓励长三角各高新技术园区、产业园区合作,为守信创业企业、创业团体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人才公寓等优惠租赁服务。支持信用服务机构联合租赁服务商、设备服务商向区域守信主体提供免押金或后付费的租赁服务,形成支持创新创业的新型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支持守信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发展,降低创业成本。(牵头单位: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

通过“信易贷”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依托三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地方信用平台,推动区域内更多城市建立“信易贷”等新型融资模式。探索向符合支持条件的守信企业和个人提供纯信用免抵押的“信易贷”服务。积极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开展综合信用评价,方便企业和个人授信用信。(牵头单位: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信用办)

通过“信易行”提升人民群众出行体验

加强区域内城市市民信用评价互认机制,将不同城市间的守信市民出行优惠逐步拓展到区域内所有城市,形成“一处守信、处处受益”的诚信出行良好氛围,为守信市民提供公共交通含地铁车费打折、网约车优先叫车、共享单车免押金等优惠服务。(牵头单位: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信用办)

六行业信用建设专项行动

推动市场信用信息共享

发挥信用长三角平台、上海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作用,建立健全区域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信用档案系统,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加大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力度,发挥市场信用信息对公共信用信息的补充作用,实施“公共+市场”双轮驱动战略。(牵头单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三省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

强化区域行业信用建设

从三省一市有一定基础的律师、家政服务、房产经纪、出租车、电力等行业入手,逐步复制至保险、医师、执业药师、婚姻中介等与民生相关的其他行业,围绕行业诚信自律、诚信服务、诚信监督等方面,对严重失信的企业,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以及劝退等同等尺度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跨区域合作机制,树立一批行业信用建设典型。(牵头单位: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信用办,三省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

引导信用服务企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

鼓励行业协会与信用服务企业合作,完善协会章程等行规行约,开展区域趋同的评价标准研究,为守信和失信主体跨区域、跨行业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提供参考。(牵头单位: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信用办,三省一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信用服务企业)

七信用大数据开放应用专项行动

共同组建区域信用大数据联盟

以上海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市为契机,共同组建区域信用大数据联盟,集聚企业、行业协会及相关机构力量,建立联盟会议及工作机制,实现信用大数据在标准体系研究、管理方法探索、产业发展支撑等方面的应用突破。依托三省一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快推进信用大数据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等政务服务领域,城市公共安全、基层治理等社会治理领域,以及融资贷款、供应链管理等金融领域实现业务场景落地。(牵头单位: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信用服务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

共同开展区域信用大数据开放应用大赛

落实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区域信用大数据开放应用大赛,鼓励市场主体运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围绕经济发展、城市管理等领域,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的融合创新。(牵头单位: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信用办,信用服务企业等各类社会主体)

八信用服务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行动

共建信用服务产业基地

发挥上海市信用服务产业基地的作用,打造区域信用服务产业基地,吸引和汇集一批区域内创新性强、有突出特点、精耕于信用数据应用技术开发和信用产品研发的信用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依托政策、基金、载体、平台等开展建设,实现产业孵化、成果创新、信用展示、体验、科普等功能。(牵头单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信用办)

制定发布区域信用服务分类目录

梳理分析三省一市信用服务分类情况,在上海信用服务分类目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共同发布长三角区域信用服务分类目录,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发展。(牵头单位:安徽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信用办)

 

保障措施

一完善统筹推进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充分发挥区域信用体系专题组的作用,加强对示范区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解决跨区域信用合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各项任务措施,做好与三省一市联席办的沟通对接。强化轮值方的牵头作用,对方案落实工作定期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通过例会、专题会等方式推进,确保行动方案顺利实施。

强化责任落实

各省市信用牵头部门作为本地信用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行动方案部署,结合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分工安排和时间节点,形成重点工作项目化推进机制,确定具体工作负责人员,保证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

二强化资金引导支持

发挥政府资金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

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三省一市应在各自财政资金中对区域信用合作重点工作予以经费保障。在区域信用标准制订、跨区域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信用产品研发、信用服务应用、宣传教育、人才培训及前瞻性课题研究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

拓展资本市场支持渠道

鼓励三省一市在区域信用合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方面,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争取民间资本、风险投资进入信用服务市场,参与区域信用合作,形成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

三构建人才支撑体系

提升信用人才能力

鼓励区域内信用服务机构与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共同探索信用人才的培育机制。

编制有针对性的信用专业教程教案

支持高校开展包括学位教育、在职培训、岗位培训等在内的多层次信用教育培训工作。

打造“产学研企社”立体化人才培养链

推行 “首席信用官联盟”的做法,加大信用服务行业中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储备、流转力度,实施长三角地区优秀信用人才选树计划,加强区域内信用服务人才梯队建设。共建区域信用实践基地,鼓励企业、科研机构等社会主体,建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培养一批能够突破信用产品关键技术、带动信用应用跨领域发展的复合型人才和领军人才。

四注重主体权益保护

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开展信用信息系统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测评、等级保护等,提升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研究建立跨区域信用信息应用和保护规范,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传输及正当使用。

建立区域信用修复机制

制定长三角地区重点领域信用信息修复和异议处理制度,明确信用修复的渠道和方式。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区域联合惩戒对象,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主体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五推动重点理论研究

进行信用标准规范研究

针对长三角区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服务、信息披露、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方面,研发符合发展需求的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同时探索推进标准的宣贯实施,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标准化、规范化。

开展区域信用前瞻性理论研究

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信用专家库作用,研判国内外信用建设发展趋势,在政务诚信、信用大数据分析、联合奖惩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鼓励通过课题申报等形式,开展信用前沿理论及实践研究,形成适应区域发展特色的理论成果。

推动建设具有影响力的信用研究智库

打造具有权威性的高端信用研究智库,为三省一市信用牵头部门及用信部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操作落地及时准确地提供理论支持和研究成果。

六开展诚信宣传教育

积极参与国家各类信用示范试点

推动落实“信用交通省”、上海信用示范街道(镇)创建、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等各类专项试点工作,推广先进做法,探索运用信用理念实施精细化管理、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新模式。

开展区域诚信主题宣传活动

依托信用长三角一体化平台,建立并丰富区域信用典型案例库,并充分运用媒体力量,组织开展长三角信用建设成果和重大信用案例的集中宣传发布活动,形成社会诚信典范。通过对诚信缺失问题突出、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带动宣传,树立行业诚信风尚。

推动区域诚信教育培训

将诚信教育覆盖至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等各个领域,使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全过程。

七加强信用合作交流

做好长三角地区信用合作交流

完善沟通交流机制,及时发掘区域信用合作中形成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总结创新成果。

开展跨区域信用合作交流

注重应用新媒体宣传,线上线下相结合,扩大“信用长三角”的知晓度和影响力。积极开展与“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沿线地区的信用合作,建立各区域间的长效合作机制。推动区域内优秀信用服务企业走出去,吸引区域外尖端信用服务企业走进来,形成长三角地区与区域外各城市及国际间各类信用要素资源的有序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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