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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社会信用统一代码制有望在2015年实施
2014-04-14 13:20:05 来源:中国经营报
中国有望在2015年在全国统一实施将户籍资料、个人信用、税收信息等关键信息整合到统一的个人身份证代码之下。

中国有望在2015年在全国统一实施将户籍资料、个人信用、税收信息等关键信息整合到统一的个人身份证代码之下。

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工作部署,公安部正在牵头制定公民身份证统一代码制的实施方案,如无意外,将在2014年6月前后提交国务院。在国务院批准通过之后,公民身份证统一代码制有望从2015年开始在中国内地统一开始实施。

与此同时,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也在紧张筹划当中。

这项制度建立之后,将实现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查询与企业、社会组织相关的税务、法律判决、负债等方面的信息。社会组织的信用劣迹,将无法藏身。在此之前,国土资源部已经牵头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规定。

在上述三项工作完成之后,中国将全面实现社会组织信用和个人财产信息、信用记录的信息化,并实现简易的“一码查询”。司法机关、纪检部门以及权利人及其利益相关人,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个人、组织信息、信用记录进行查询,社会信用违约的成本将大幅提高,而这则是本届中央政府要实现的最主要工作之一。

6月底前提出方案

2013年1月21日,我国首部信用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开始实施。该《条例》提出将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根据《条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成后,我国每个公民一生都将有一个也是唯一的信用账号。

但是如何建立公民社会信用体系,《条例》中并未做出明确规定。

2013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中提出,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具体方案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央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

有专家认为,此项制度是营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顶层设计”,有望形成一个覆盖中国社会的诚信体系平台。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是法学界最早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学者,早在2003年,他就提议建立社会诚信体系。

据他介绍,社会诚信体系主要包括公民社会信用体系和企业社会信用体系。

10年前,我国开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自2004年起,由央行牵头搭建“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的数据,2011年7月底,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为7.9亿自然人和1790多万户企业建立了信用档案。

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发展。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多次对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出明确要求。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上述规定,为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公民信用代码提供了法律保障。

防治腐败

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但是并不完善。

“我国当前信用体系建设主要集中在金融领域,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应当包括与公民或企业诚实信用有关的一切信息。”刘俊海说。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建议,建立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除了央行掌握着一部分公民社会信用信息之外,工商、税务、海关、行业协会、金融等机构都掌握着公民或企业机构的某一方面信息记录。

齐奇认为,目前,我国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上存在着登记分散、管理多头、部门信息封闭等问题。

这导致了市场主体有无失信记录,交易相对方难以查询,增加了市场交易成本,增大了社会的诚信风险。

刘俊海认为,现在需要把有关诚信的各个方面,比如,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等,都纳入到诚信体系建设中来,实现诚信体系从碎片化到完整统一的过渡,降低整个社会的诚信风险。

虽然目前,最高法建立了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最高法官方网站专门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查询平台,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相关信息。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失信的被执行人异地开户、异地置产、借名登记等情况非常普遍, ‘执行难’依然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齐奇说道。

齐奇提出,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该建立建成一个国家级的信用信息交换平台,才能有效推进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这个平台主要由三项基础性制度组成,即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3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 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资金到位期限,放宽了市场主体准入管制。

刘俊海建议,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控公司诚信经营风险,需加强企业和公民信用信息体系建设。

除了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有专家认为公民社会信用体系将会对惩治和预防腐败发挥积极作用。

2010年6月,国家预防腐败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将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专门议题提交预防腐败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讨论研究。会议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国家预防腐败局配合,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落实有关事项;成立落实金融账户实名制、建立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工作协调小组,推动工作具体落实。

近年来,政府官员诚信度下滑,各种官员造假事件不断发生,不但危害了政府信誉,也滋生了腐败。

石家庄“骗官书记”王亚丽,通过身份、年龄、履历、档案造假,从一名普通的农村女子,一步步升迁至共青团石家庄市委副书记。

“12岁参军当战士,22岁成为一家大型军医院的药剂师”,这些荒唐的履历被正式写入了王亚丽的档案中。

刘俊海认为,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立可以对预防腐败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官员诚信建设。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物权法专家申卫星认为,随着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建立之后,每位公民包括财产在内有关信用的信息都将得到整合,某个人在不同城市拥有多套住房的现象将很难出现。(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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