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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将对社会信用立法
2018-08-24 09:05:01 来源:厦门日报
该草案围绕社会信用信息规制、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作为全国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厦门市要对社会信用立法了。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将于24日一审《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草案)》。该草案围绕社会信用信息规制、激励与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与规范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哪些信息会被采集?

受表彰和不履约都会被记录,收入存款等隐私禁采集

草案提出,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前者主要是守法情况,后者主要是履约情况。信用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这些内容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用于识别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信用主体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信用主体受表彰奖励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的信息。具体项目由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评估后,制作成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外公布。

不是所有信息都能随意采集。草案规定,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疾病和病史信息等,禁止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等信息也禁采集。

被公开的信息能删吗?

守信失信信息不能删,侵犯合法权益的可申请删

被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将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公开。经初审修改后的草案提出,受到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守信信息可以申请不公开;失信的内容,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后,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但守信失信信息都不得删除。

这种情形可删:信用主体如认为自己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存储或者提供存在错误、遗漏或侵犯自己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可提出异议申请。核查属实的,这些信息要更正或删除。

有哪些激励或惩戒?

守信可优先办事,严重失信会被联合惩戒

草案提出,厦门市要建立统一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系统,严重失信的实行多单位联合惩戒。守信有这些激励措施: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降低检查频率等支持和便利;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支持等。

失信有这些惩戒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不适用信用承诺等便利化措施;在公共资源配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等活动中作相应限制;必要时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政策支持以及参与表彰奖励;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限制购买不动产及其他高消费等;限制进入特定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等。

草案提出要建立信用承诺制度,信用主体可自愿作出信用承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谁可查询信用信息?

草案提出,信用主体可查询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有权知晓信息的归集、采集、使用等情况,有权获得自身信用评价情况。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根据履职需要,在这些工作中可查社会信用信息、购买信用服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和较大数额行政处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金和项目支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科研管理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职务任用、职务晋升;表彰奖励等。

草案要求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若有人篡改、虚构、泄露、窃取,非法提供、披露、使用和买卖社会信用信息,会有相关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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