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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环境监测被严查:杜绝数据造假还应建立“黑名单”
2018-01-17 08:40:12 来源:中宏网
面对环境污染问题,不是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控治理,而是用非正常手段干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正常进行,这样的弄虚作假行径无疑令人气愤。

环保部114日通报,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通过对国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例行检查时发现,2017910月期间,江西省新余市飞宇、河南省信阳市南湾水厂两个国控站点附近有雾炮车喷雾作业,水雾直接喷淋空气质量监测采样口及周围局部环境,该行为干扰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正常进行,环保部分别致函两省,责成严肃查处。两地经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已依纪依法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辞退、行政记过、行政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

面对环境污染问题,不是通过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控治理,而是用非正常手段干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正常进行,这样的弄虚作假行径无疑令人气愤。

空气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存生活环境,事关每一个人的健康,科学有效的空气监测手段、真实全面的空气质量数据,是准确决策、有效治理大气污染的基础。

空气质量监测站,其功能主要是对空气中的常规污染因子和气象参数进行24小时连续在线的监测,将分析出的数据提供给环保局作为空气质量好坏参考,并辅助环保决策。环境监测数据是环保工作的基础,数据不准确,治理策略就很难对路。地方单位如果一味地为了应对环保考核,凸显自身政绩,费尽心机采用各种掩耳盗铃的方式去干扰环境质量自动检测的数据采集,这种自欺欺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所造成的空气质量检测数据虚假问题,不仅无法反映当地空气质量的真实情况,还有可能影响到环保政策的制定和出台以及今后环保工作的走向。

检测环节中弄虚作假,不仅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严重亵渎,同时也是一种权力作弊行为,严重损害了环保部门和政府的公信力。事实上,“指使篡改、伪造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调查和监测数据的”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上早有了明确的责任追究。依照《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人员,要移送有关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规处理,构成违法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然而,尽管政策和管理办法相继落地实施,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从去年西安市给空气采样器戴口罩,到如今江西省新余市和河南省南阳市用水雾直接喷淋监测采样口,环境监测数据造假频频出现。对于数据造假乱象,环保部曾表示,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提高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震慑力。

保证环保数据的真实性,不仅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大业,还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而要达到“刮骨疗伤”之目的,不让数据造假者有隙可乘,最为关键的是要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使其不敢肆意妄为。既要严格追究其行政责任,更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除了从法律层面加大问责力度,还要扩大环境监测的参与度,让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环保监测进行监督,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面临更多障碍。另外,建立失信黑名单。让参与数据造假的人员不仅面临法律制裁,还要将其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其参与相关工作。通过法律政策、群众监督和信用惩戒等相关方式配合,彻底整治“造假”之风。

环境质量事关每个公民的利益,检测环节中弄虚作假、粉饰出“清新”空气,拿民众的健康与生命开玩笑,这是对公众的欺骗。只有真实的数据和切实的行动才能增强群众获得感,才能赢得公信力。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也只有正视空气污染的严重性,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不遗余力科学治污,才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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