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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哄抬房价等将上"黑名单"
2017-04-13 08:53:32 来源:南宁晚报
今后,恶意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未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及相关规定,强制交房或延期交房,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就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等行为或将被列入“黑名单”。

今后,恶意哄抬房价、捂盘惜售、未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及相关规定,强制交房或延期交房,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就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等行为或将被列入“黑名单”。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全面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水平,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起草了《南宁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南宁市住房局通过门户网站或信用信息系统平台录入和公布开发企业的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信用信息查询的有关规定进行查询。南宁市住房局根据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的情况,按照南宁市房地产开发失信行为类别划分表对开发企业的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将相关认定结果报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作为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的依据。根据意见稿,对连续3年以上无失信行为且有在建项目的开发企业,则对其开辟相关业务“绿色通道”。

■失信记分周期

据意见稿规定,失信行为的计算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是以公历计算的一个完整的年度,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记分周期期满,重新记分。

■温馨提醒

市民可将意见发送至邮箱:nnzfjkfb@163.com。

意见反馈4月23日截止。

联系方式:南宁市住房局开发科5620636、传真5614922。

失信行为按性质轻重分三大类别

轻微失信行为(每条计分1分)

1.对购房人投诉的问题未及时解决或不配合主管部门及时处理的;

2.不参与或不配合完成南宁市政府及主管部门有关房地产开发管理事项的;

3.交付商品房时,未按规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的;

4.取得预售许可10日内未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未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对外销售的;

5.在售楼现场,未按要求公示价格等有关信息,未在南宁市商品房销售公示平台对外公示价格信息的;

6.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未及时备案的;

7.委托没有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8.房屋销售中故意隐瞒应当公示的规定内容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并未及时改正的;

9.擅自处分属于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的;

10.未按规定开设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11.未按期限交存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12.办结商品房现售备案后,不及时签领业主小票的等行为。

较重失信行为(每条计分5分)

1.未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的;

2.对购房者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3.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作出已经生效的处罚或限期整改决定的;

4.未按期限交存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经多次催促后仍拖延3个月以上才交存的,或者未按期限交存商品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达两次以上的;

5.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

6.商品房销售不予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7.通过捏造或者散步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8.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房或者服务价格的;

9.销售价格高于预售申报价格的;

10.不按照审查通过的商品房预售方案执行,情况严重的;

11.通过拟定或撤销商品房定期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行为扰乱商品房交易秩序的;

12.扰乱行政机关办公秩序且不听劝阻的;

13.未通过必须以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

14.未按照规定时间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物业交付使用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的;

15.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物业管理区域等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每条计分10分)

1.未达到合同约定交房条件及相关规定,强制交房或延期交房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无故拖欠工程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按有关规定交付使用项目配套设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4.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借机抬高价格的;

5.将已作为商品房销售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的;

6.未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重点额度监管资金的;

7.威胁恐吓、诬告陷害、造谣诽谤、打击报复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8.未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额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或使用公司的其他账户收存预售资金的;

9.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开发资质、预售许可、现售备案、使用重点监管额度预售资金等业务事项的等行为。

对开发商失信行为采取惩戒措施

●开发企业失信行为1年内累计分达到10分以上:

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同时约谈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暂缓办理相关业务;另外,启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查,提请原资质审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关联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年内不得准入南宁市房地产行业,不得新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此外,还要将其列为日程监管对象,采取从严管理等措施。

●开发企业失信行为1年内累计分达到3分未达到5分:

下发书面诚信提醒,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时,向相关部门提交失信行为的整改报告书。

●开发企业失信行为1年内累计分达到5分未达到10分:

采取行业内通报批评,下发书面信用警告,督促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前暂缓办理相关业务等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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