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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份信用领域大事记
2020-03-06 09:13:00 来源:新华信用 中国城市信用
2月28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提出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

21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提出,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一是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二是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二、市场监管总局:疫情防控期间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将受罚

21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捏造或者散布疫情扩散、防治方面的虚假信息,引发群众恐慌,进而推高价格预期的行为将受处罚。

三、财政部: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

22日,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

四、中央网信办: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

24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强调,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负责,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鼓励有能力的企业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利用大数据,分析预测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的流动情况,为联防联控工作提供大数据支持。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强化对“三农”信贷正向激励

25日,新华社受权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指出,强化对“三农”信贷的货币、财税、监管政策正向激励,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提高风险容忍度,优化精准奖补措施。此外,稳妥扩大农村普惠金融改革试点,鼓励地方政府开展县域农户、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加快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银保担”风险共担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六、多地立法明确:疫情期间对个人隐瞒病史、接触史等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2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要求,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河北省、安徽省、吉林省、广东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深圳市、台州市、天津市等地先后为防疫立法,并且明确个人有隐瞒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有关部门将其失信信息依法归集到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予以惩戒。

七、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

2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明确,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

八、工信部: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一是推动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二是推广基于多维度大数据分析的新型征信模式,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优质中小企业的信用评分和贷款可得性。三是对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协调不记入信用记录。

九、两部门: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农民工返岗包车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

212日,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及落实对应急运输保障人员不实行隔离措施的通知》要求,各省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切实简化疫情防控应急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农民工返岗包车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有力支撑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

十、两部门: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行为

213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与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明确提出,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行为 。其中,利用疫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情形;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抗击疫情提供信贷支持超5370亿元

215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银保监会及时出台了多项金融支持政策措施,截至214日中午12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抗击疫情提供的信贷支持金额超过5370亿元。

十二、银保监会: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

215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金融服务的通知》提出,积极帮扶遇困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加大对普惠金融领域的内部资源倾斜,提高小微企业“首贷率”和信用贷款占比,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十三、上海:对疫情防控志愿市民将给予信用激励

217日,上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潘敏在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从1月份至今有11万多志愿者参与疫情防控的志愿服务,市文明办、市志愿者协会将推出两方面的激励举措,一是加强信用激励,将联合市发改委、市信用中心将符合一定志愿服务时间要求的疫情防控志愿者信息纳入征信平台,给予信用正向激励。二是加强嘉许激励,树立志愿者的良好形象。

十四、中上协:上市公司应避免选聘声誉、诚信差的审计机构

217日,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消息,倡议上市公司合理选聘年报审计机构,应避免选聘声誉、诚信记录差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年报审计机构,更不能购买审计意见,推动提升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

十五、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谨防疫情防控期间以线上教学名义进行的网上收费诈骗

219日,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关于谨防有人利用疫情防控期间线上教学名义进行网上收费诈骗的预警,提醒广大中小学生和家长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以免上当受骗,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十六、银保监会:金融机构要增强研发投入 鼓励小金融机构与有诚信的金融科技公司合作

224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银保监会政策研究局一级巡视员叶燕斐表示,金融机构要增强自身金融科技的硬实力,要增强研发投入,提升技术能力。小金融机构可能自身缺乏研发投入,可以在分清权利和责任的前提下,与有公信力、有诚信的金融科技公司加强合作,提高金融科技应用能力。

十七、市场监管总局:疫情时期要针对企业信用修复问题提出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225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新闻发布会就维护市场秩序、支持复工复产介绍相关情况。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唐军表示,在疫情时期,要针对企业信用修复问题提出审慎异常名录管理。现在全国有一批企业纳入异常名录,这些企业将受到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等一些限制。只要企业把该补的补上,该纠正的纠正,相关部门就进行信用修复,这样企业就可以进行正常的生产。

十八、市场监管总局:对食品生产企业探索实施承诺制许可

22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稽查专员陈谞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食品安全的风险分级管理,探索实施承诺制许可,对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新办企业以及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就是先发放许可准允生产,然后在30个工作日内再进行现场核查。

十九、政法机关明确提出依法打击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225日,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提出,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违法犯罪。依法打击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犯罪。

二十、商务部:“家政信用查”APP将上线家政服务员健康查询功能

226日,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商务部服贸司司长冼国义表示,商务部开发的“家政信用查”APP开发建设了家政服务员健康管理模块,拟于近期正式上线。实名认证的家政服务员可自主授权查询是否属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尚在观察期内的密切接触者,并在自愿前提下向消费者出示查询结果。

二十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对谎报、瞒报危险物品等行为主体加强失信惩戒

2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对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从严监管。

二十二、六部门: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 拓展个体工商户融资渠道

2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应对疫情影响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扶持力度的指导意见》指出,鼓励互联网平台发挥作用。发挥平台机构信用信息优势作用,联合互联网银行、中小银行,帮助个体工商户拓展融资渠道,提供定期免息或低息贷款。各地要尽快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禁止登记经营的场所区域和限制性条件清单。

二十三、北京: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28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营管部、北京银保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明确提出,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力争2020年新增贷款同比多增。积极营造敢贷、愿贷、能贷政策环境,力争全年普惠小微贷款增速较各项贷款增速高10个百分点,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20%

二十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

2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阶段性减免部分征信服务收费的通知》明确,自202031日至2020630日,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等10类金融机构征信查询服务费,包括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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