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洞、呼啦圈、一脚蹬、打地鼠……这些本是司空见惯的名词,却被人注册成了商标。不少网店店主千辛万苦经营出的“爆款”商品,随时可能因为侵权而被迫下架,而要想继续销售,需要支付动辄上万元的“授权费”。一方面是拿着授权坐收渔利的“权利人”,一方面是辛苦经营却又不得不被他人分一杯羹的店主,对于这种针对电商平台的恶意投诉,专家建议商标主管部门建立被动无效宣告绿色通道,同时电商平台也要对类似的恶意投诉进行分辨,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案例 店主被勒索 为保销量掏数万
去年3月份,淘宝店主张女士因其店内销售的三款休闲女鞋含“一脚蹬”的描述而遭到了投诉。当时,权利人持有已注册的“一脚蹬”商标,投诉张女士的商品存在侵权,要求对此进行下架处理,或支付“授权费”。而这三款鞋占张女士店铺销量60%左右,日销量近千双。为避免损失,张女士交了8000元授权费私了解决。事后,经过与其他同行沟通,张女士得知,整个行业带有“一脚蹬”关键词商品都被人投诉了。
辛先生店铺内一款高销量女鞋因商品名称中含“一脚蹬”遭恶意投诉被迫下架。跟普通投诉不同,投诉方还给辛先生留下了自己的联系方式。辛先生联系对方后,对方提出想要撤销投诉可以,但要按每双鞋两元的价格支付侵权费用,而当时该款鞋的月销量超过3万双。经过一番讨价还价,辛先生在支付了一万元后,对方撤销投诉。但被“恶意商标”投诉人勒索的情况并未终止,之后辛先生又因店内商品中含有“懒人”、“刀锋”等词多次被投诉。因被投诉的都是“爆款”商品,为了不影响销量,辛先生每次都只能交钱私了,又分别给了对方8000元和5000元。
“这帮人专门盯着行业中排名靠前的‘爆款’商品进行投诉。被投诉的商家为避免商品下架,只能掏钱了事,这跟勒索没区别。”已支付了两万多元“授权费”的辛先生既气愤对方恶意投诉,又担心今后推出的“爆款”词语再被对方抢注为商标。
危害 一词被注册 涉及商品数百万
与“一脚蹬”相类似,破洞、吉祥物、呼啦圈……这些词也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注册成了商标。记者在商标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发现,“破洞”这一注册商标已被注册为第25类商标,即服装、鞋、帽、手套、成品衣上。而电商平台上,仅“破洞牛仔裤”的月销量就已达到50余万件。平台上涉及到带“破洞”描述的服装等商品总和更是达到了214万余件。
此外,“吉祥物”被人注册成为第14类商标,即银饰品、手镯、链、象牙制品、贵重金属小塑像等。而描述中带有“吉祥物”的商品,仅在淘宝平台的销售量就达到170余万件。
呼啦圈作为体育器材的一种,也被人注册成了第28类商标,即游戏器具、锻炼身体器械等。而和“呼啦圈”有关的商品,在淘宝上有53万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说,这个现象被称为“商标挟持”。刘晓春表示,注册通用性或者描述性的商标不仅是“商标挟持”,更重要的是把“商标挟持”的行为发展成产业链,即有专门的人批量注册,批量投诉,甚至有人把可能出现的描述词全部注册,从而广撒网捞鱼。
“这些在平台上投诉的‘恶意商标’都是各行业的通用和描述性词,排他范围极广,一个商标往往能挟持数百万商家。”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知识产权保护总监叶智飞介绍说,利用商标排他性及互联网“通知-删除”原则,“恶意商标”在平台上进行大量恶意投诉危害极大,以“懒人”商标为例,其一年便对平台上超3500件商品进行“恶意投诉”,并挟持全平台近700万件商品和40万商家。
现状 维权成本过高 店主无奈私了
据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统计,截至今年3月,淘宝和天猫平台上累计有83个“恶意商标”对超过1.5万个商家的11万件商品进行了恶意投诉,估算商家损失数百万元。此外,这些“恶意商标”可投诉的商品总量近6000万件,涉及900万商家。
另据某网站的调查显示,去年有超过81%的商家遭受“恶意商标”投诉,且18%商家一年被投诉超5次,商家纷纷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阿里巴巴揭发的“恶意商标”乱象。问卷显示,平台上遭受“恶意商标”投诉的商家主要集中在鞋服、家装、美妆领域。
为什么商家对于这种“恶意商标”持有人敢怒而不敢言,只能拿钱平事?商家们表示,对于他们而言,这些“恶意商标”都披着合法外衣,恶意注册商标的人恃商标而骄,拿着手中的商标权去敲诈商家。如果想从法律层面扳回一城,则需要通过商标委发起商标无效流程,而走完该流程耗时要半年以上。在此期间,由于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只能下架,而很多“网络爆款”商品的销售热度只有几个月甚至几周,即使“恶意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店家的销售旺季也已错过,造成的损失远高于其支付给“恶意商标”持有人的“授权费”,加之很多商家根本没有能力发起该程序,这导致了多数商家只能交钱私了。
措施 鉴别通用名称 平台交权买家
明知为“恶意商标”,为何还“助纣为虐”地将商品进行下架处理?对此,阿里巴巴集团平台治理部的高级专家孟兆平向北京晨报记者解释了他们的无奈。孟兆平表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我们作为平台接到一个侵权的通知之后,必须要做删除和下架处理,如果不及时将涉嫌侵权的商品信息删除,我们也将承担责任,平台缺乏对抗的能力,如果不做删除处理,无疑会增加平台的法律风险。”孟兆平说。
不过,孟兆平表示,阿里巴巴已经意识到类似问题,在手机淘宝App的常用工具栏里,就设置了“大众评审”的选项,以此审查在平台上出现的通用名称。“今后比如‘呼啦圈’、‘吉祥物’到底是商标还是商品的通用名称,可以让消费者来评判和甄别,从而为我们做出处理决定提供参考意见。”
■专家建议
建立注册人黑名单制度
刘晓春告诉北京晨报记者,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第五十九条规定: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刘晓春表示,首先,类似“破洞”、“呼啦圈”等无显著性的商标本不应当被注册,而不管其因为什么原因获得注册,那么按照《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这些商标也不应当用于限制他人的使用。“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类似的商标权人,只向平台投诉,而不向法院起诉的原因,他们应当知道,即使告也告不赢。”刘晓春说。
针对这一情况,刘晓春建议商标审查机构对商标显著性审查严格把关,特别是加强与电商平台、研究机构的合作,由电商平台、商家代表和研究机构定期向商标局反馈无显著性商标注册和投诉情况,探索建立注册人“黑名单”制度,采用技术和管理上的创新手段,尽量将此类无显著性商标挡在第一道审查大门之外。
(北京晨报记者 何欣)
- 9款手机电池测试:乐视联想酷派等3款电池不达标 2017/04/10
- 江西:失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评文明荣誉 2017/04/10
- 不能让失信惩戒在一些地方空转 2017/04/10
- 关于开展中国民族卫生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2017/04/07
- 二维码骗局如何破解?北京警方揭秘支招 2017/04/07
- 我国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倒逼企业诚信...
- “6.14信用记录关爱日”完善征信体...
- 疫苗之“殇”?暴露的是社会诚信缺失的...
- 信用监管体制缺乏 “百度推广”深陷信...
- 2015年国富泰信用工作时间轴
- 第四届中国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推广与应用...
- 双十一走过“七年之痒” 电商诚信为首...
- “中国企业经营信用累计认证”正式落地...
- 国富泰参与联合国论坛 引领中国信用走...
- 第四届行业信用研讨会
- “吃人电梯”何时休?事故频发谁之过?
- 互联网+大时代来临!
- 大数据时代下的信用体系
- 2015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博览会
- 婚恋网站的诚信问题成为最大掣肘
- 旅游季节,你不得不知道的事!
- 恶意APP扰乱市场秩序 多方呼吁重拳...
- BCP参展2014年网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