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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大比拼:信用监管 严守科学研究“生命线”
2020-06-28 09:35:43 来源:中国信用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良好的作风学风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活力。

5月12日,中国科学院召开2020年全院科研诚信建设工作视频会,会上发布的中科院2020年度科研诚信提醒——《关于科研活动原始记录中常见问题或错误的诚信提醒》,倡导在科研实践中践行诚实守信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良好的作风学风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活力。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仍时有发生,国际期刊撤稿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国科技人员的形象。

早在2006年11月,科技部就发布了《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科技部联合多个部门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意见》等。2018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从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等方面为进一步推动科研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

同时,科技部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为基础,开发运行了覆盖全国的统一的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项目和课题负责人取消承担资格。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可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提交查处的失信记录信息,在线开展科研诚信审核,推进科技界形成良好作风学风的力量正不断壮大。

吉林: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

2019年11月,吉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在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建设创新型省份要求的科研诚信体系。

《意见》明确,健全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科技计划、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学位授予等工作的必经程序;建立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对在列入预警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进行警示提醒;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等。

《意见》提出,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做到可追查、可追溯等。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包括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学术委员要组织或委托基层学术组织、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重要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进行全覆盖核查等。

此外,《意见》要求全体科研单位及科技管理部门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鼓励全社会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并建立保护举报人的相关机制,对于举报的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力争通过汇聚各方智慧和力量,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

上海:让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有规可循

为加强上海科研诚信建设,健全预防与惩治并举的工作机制,2019年9月,上海市科委印发《关于科研不端行为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首个省区市级关于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的文件。

《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严重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的行为,如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购买、代写论文等。

《办法》明确了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投诉举报内容涉及市科委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行政审批等职责范围内事项的,市科委应当予以受理,并明确列举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科研不端行为经查实后,市科委可以作出行政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或撤销项目、撤销已批准的事项、限制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处理结果需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同时,为做到惩教结合,营造良好氛围,《办法》规定了市科委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以及具体的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被处理人的科研不端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涉嫌违法违纪需追究相关责任的,市科委应当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江苏:将科研诚信作为各类科研评价的重要指标

为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2019年6月,江苏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基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院士推荐等工作中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要求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着力深化科研评价制度改革。推进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综合评价制度,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坚持分类评价,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注重标志性成果质量、贡献、影响,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不把论文、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尊重科学研究规律,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

《意见》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动态监测和第三方评估,监测和评估结果作为改进完善相关工作的重要基础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企业享受政府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对重大科研诚信事件及时开展跟踪监测和分析,定期发布江苏科研诚信状况报告,并在“信用中国(江苏)”网站上予以发布。

安徽:对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安徽省科技厅夯实科研诚信建设基础,加强流程嵌入和审查前置,深度推进科研计划诚信监管,认真落实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大力提升诚信文化建设水平五措并举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夯实科研诚信建设基础。安徽省加强制度建设,修订印发《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等制度7项。

推进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分阶段分权限实施信息共享,加快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及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连互通,为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加强实验动物许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等信用信息推送归集互通。

加强流程嵌入和审查前置。对省科技计划管理进行全过程诚信监督,涉及2019年安徽省重点研究与开发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立项项目共计1052项,金额超2.1亿元。对187名拟入库专家和省科技重大专项拟立项项目、支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兑现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审核,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一票否决”。

深度推进科研计划诚信监管。对11起涉及科研诚信举报进行立案调查,已完成9起,查实率66.7%,共计追回财政资金100万元。实现在科技计划项目归口审核环节、形式审查环节、立项环节三次诚信信息查询,全年共审核6大类科技计划项目6600余项。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对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认真落实分类监管工作机制。采取定向与随机抽选相结合方式,将7类项科技计划专项纳入2019年度专项随机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省16个市全覆盖。

江西:对科技专家库专家实施信用等级管理

为加强咨询评审专家的科研诚信管理,促进和规范专家在科技活动咨询评审服务中更好地履职尽责,今年5月,江西省科技厅制定《关于加强科技专家库专家信用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入选省科技厅科技专家库专家实施信用等级管理。

《规定》要求,专家履职过程中,专家使用单位应如实记录专家发生的不良信用行为。省科技厅科技监督部门会同科技计划综合管理部门及科技评估部门,综合衡量项目单位或群众对专家的反映,每年组织对专家的信用开展认定、核实、评价及其他方面的信用管理。

《规定》提出,专家信用行为是衡量评价专家信用的依据,包括良好信用行为、不良信用行为。其中,按情节轻重程度,不良信用行为又分为轻微信用不良行为、中等信用不良行为和严重信用不良行为。对应不同信用行为表现,分别按照A、B、C、D四个等级对专家进行评级。信用评级为A的专家,列入科研诚信红名单,除正常承担我省科技咨询活动外,优先推荐入选其他省份专家库并实现专家资源共享;信用评级为B、C的专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科技咨询活动,并对其限制期限解除后,再次参与科技咨询活动实施信用重点监督;信用评级为D的专家,清除出省科技厅科技专家库,列入省科技厅科技专家库黑名单,录入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实行信用联合惩戒。此外,对信用评级为B、C的专家,规定还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方式方法。

河南: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严厉打击

为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2019年7月,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评审专家、咨询专家、评估人员、经费审计人员等要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不得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影响评估评审结果公正;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评估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不得故意泄露评估评审结果、专家意见和相关涉密信息。

《意见》指出,要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各级科技管理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区分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记入科研不良信用行为数据库;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意见》还明确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对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一经发现,随时调查处理。对拒不配合调查、隐匿销毁研究记录的,以及违反科研诚信要求两次(含)以上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广东:对违背科研伦理的责任主体一票否决

2019年6月,广东省出台相关规定,在省级层面部署了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一系列工作要求和措施,营造诚实守信良好科研环境。要求从事科研活动及参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主体要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省级科技计划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术管理制度和科研成果管理制度,遵循国际公认的科研伦理规范和生命伦理准则。

学会、协会、研究会等要制定符合本领域特点的科研活动行为规范,主动参与科研诚信案件调查认定工作。同时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除了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或违背科研伦理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外,还要求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单位和个人,须签订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承诺书,配合做好科技业务信用审查。

建立健全学术期刊管理和预警制度,发挥学术期刊在科研诚信建设中的作用。关注、跟踪国家相关机构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和黑名单,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省级科技业务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建立完善覆盖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信息采集、记录、评价、应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程序、要求和管理流程,规范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和信息应用等,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

海南: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2019年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海南科研诚信建设的总体要求、工作机制、责任体系、重点任务、主要措施等。

《方案》全文共34条,对不断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和宣传等6个方面的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要求各市县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

《方案》要求,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内部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建立健全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跟踪相关机构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黑名单,对在列入黑名单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

《方案》明确,海南要建立终身追究制度,严厉打击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并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获得奖励、依法撤销学位和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取消晋升职务职称,以及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严重的还将被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四川: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终身追究

2019年12月,四川省科技厅、教育厅等8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提出将健全科研诚信工作责任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惩戒,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未来科研失信责任主体还将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信用中国(四川)”网站实施联合惩戒。

《意见》明确,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各主体单位要对本单位员工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并纳入常态化管理;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督促学术委员会、道德与伦理委员会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

对待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意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加大惩处力度,建立终身追究制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终身追责。其中可根据不同情况,对责任人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同,追回科研项目经费;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称号,追回奖金;依法开除学籍,撤销学位、教师资格,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等;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申报科技计划项目、担任评审评估专家、被提名为院士候选人等资格;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以及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其他处理。

贵州:建立健全科研诚信问题预防与惩戒机制

针对科研诚信工作缺乏统一高效的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科研失信行为没有统一的调查处理程序等短板和薄弱环节,今年2月,贵州出台了《贵州省科研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贵州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科研诚信问题预防与惩戒机制。

贵州科研诚信建设坚持教育、预防、监督、惩戒相结合,教育优先、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客观记录实施或参与科研活动的主体遵守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行为准则和科研伦理规范的情况,并据此进行失信惩戒。科研诚信的管理记录对象包括从事或参与科研活动的项目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家、其他科研人员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受托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法人机构。

《暂行办法》从五大部分制定了相应的细则及条款。对科研失信信息等级作出了原则规定,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两个等级。对“严重失信信息”将列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是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被调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调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省科技厅或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调查。

云南:信用评定结果纳入省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和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管理

今年3月,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信用评级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适用对象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受理、评审、立项、执行、检查、评估、验收全过程各责任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项目推荐部门和科技服务机构。信用评定分为信用优秀、信用良好、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等级,评级结果将纳入省科技厅科研失信行为数据库和云南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对于评级为信用优秀的责任主体,在同等条件下将优先推荐和支持其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实施、管理和服务;评级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将按照规定对其实施相应的信用约束和惩戒。

《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管理范围包括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评估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获奖、提名等自然人,以及项目推荐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等。科研失信行为分为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和科研一般失信两类,对于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的个人和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谋取不正当利益,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等行为的单位和机构将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的责任主体将阶段性或永久取消推荐或参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和服务,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奖励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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