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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吉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2019-10-24 09:48:28 来源:发改委 源点credit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7章72条,覆盖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源点注:10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源点为大家划出了信用相关的重点,后面还有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在国务院政策吹风会上的介绍,供大家一并阅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共7章72条,覆盖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提供了法治保障。


·  重  ·  点  ·  来  ·  啦  ·

01

着力解决融资难、融资贵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02

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市场主体权益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03

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建设,防范失信违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04

推行信用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

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宁吉喆:

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制定专门行政法规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是深化改革开放、促进公平竞争、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下面,我就《条例》简要介绍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要求,要用法治化办法把改革成果固定下来。制定出台《条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于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社会的创造力。通过法治化手段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微观主体创业创新创造的活力,有利于把微观主体发展动力更好转化为经济发展的新动能,对于稳定经济增长、促进就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持续深化改革。我国营商环境还存在不少突出问题和短板,必须在“放管服”改革上有更大突破、在优化营商环境上有更大进展。《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统集成、高效协同,有利于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是巩固改革成果。总结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把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取得的改革成果,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定下来,有利于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

二、《条例》有哪些特点

《条例》的规定全面,内容详实,充分反映了社会各界的诉求和心声,凝聚了社会的广泛共识,是一项史无前例、开创性的工作。《条例》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既全面系统,又突出重点。《条例》共7章、72条,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对“放管服”改革的关键环节确立了基本规范。同时,聚焦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强化市场主体保护、净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服务、规范监管执法、加强法治保障这5个方面,明确了一揽子制度性解决方案,推动各级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

第二,既有原则规定,又有具体要求。《条例》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比如,明确国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同时,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反映强烈的问题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便于操作,有助于切实提升市场主体的获得感。比如,针对企业开办,《条例》明确,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第三,既集成实践经验,又注重汇聚众智。《条例》参考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陕西、天津等省市先行先试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是近年来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集成和集体智慧的结晶。在起草过程中,国家发改委会同司法部,广泛征求了60个中央有关部门、37个地方政府、11个研究机构、37家行业协会商会和5个民主党派中央共计150个单位的意见,还召开了17场专题会,听取了150家内外资企业、50个城市分管市领导、50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美国驻华商会、欧盟驻华商会等机构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为良法善治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如何贯彻实施好《条例》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重点要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是营造人人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组织各级政府部门学习《条例》,向超过1亿户的市场主体宣传普及《条例》规定和精神,形成全社会共建一流营商环境的强大执行力。

二是构建“1+N”法规政策体系。《条例》涉及面广,与现行的上千部法规文件密切相关,有必要加快配套制度“立改废”,对相关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确保与《条例》相一致。

三是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以《条例》出台为契机,找短板、补弱项、抓落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答记者问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

国务院颁布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能否介绍下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做的工作,以及下一步的计划?

宁吉喆: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社会期盼,推进“放管服”等改革,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归纳起来,主要体现为“4个聚焦”

第一,聚焦减审批减材料,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放宽。持续大幅取消行政许可等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制度。

第二,聚焦规则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监管不断强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在监管过程中,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随机选派,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再比如,探索推进“大数据”监管。有的地方建设“风险洞察平台”,集合注册登记、商标、行政执法案件等工商系统数据,形成企业的大数据全景信息视图。

第三,聚焦激活力减负担,服务中小微企业力度不断加大。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另一方面,大力推进减税降费。

第四,聚焦减环节压时限,市场主体获得感不断增强。一方面,简化优化审批办理环节,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再造审批流程,将串联审批改为并联审批,推进信息化技术支撑的“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另一方面,加快推进电子政务“一网通办”,构建全流程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政府部门多努力,人民群众少跑路。企业开办、用水用电报装、不动产登记等事项的办理时间压缩50%以上。

下一步,要以《条例》的出台为新的起点,持续深化“放管服”的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要是做到“5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再推动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进一步清理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二是进一步推进公正监管。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违法者依法严惩、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共享经济、数字经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等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兴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做到简政便民。持续减少和规范证明事项,精简公用企事业单位索要的证明材料,2020年6月底前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效解决烦扰群众的各种“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问题。加快整合政务信息系统,推动政务服务数据和信息可靠交换、安全共享,构建全国政务服务“一张网”,在更大范围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大力推行APP办事、移动支付,推广使用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力争到2022年前,全国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四是进一步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的信心。落实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证照分离”、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压减工业生产许可证等措施,今年年底前在全国将企业开办时间压至5个工作日以内、办理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至45个工作日以内,特别是要破除市场主体反映多的纳税、获得信贷、办理企业注销和破产等方面的堵点痛点。抓好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小微企业金融债券、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相关政策落实,健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降低融资成本。

五是进一步完善制度法规。《条例》作为我国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涵盖了营商环境建设方方面面,与已有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工作量大、工作难度高。《条例》对符合改革方向的创新性做法和具体程序、条件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加快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对不符合《条例》精神的法规文件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确保相关法规文件与《条例》保持一致。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

营商环境也是外国企业关注的一个话题,请问一下在中美经贸谈判过程中,美方有没有就中方的营商环境提出过一些具体的问题和要求?

宁吉喆:

你这个问题是非常热点的问题,涉及到中美经贸谈判。大家都知道,近期新一轮中美经贸高级别磋商在华盛顿结束,双方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汇率、金融服务、扩大贸易合作、技术转让、争端解决等领域取得了实质性进展。知识产权保护作为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条例》中也有所体现。当然,营商环境是相互的,我们要改善营商环境,为在华投资的各类企业提供方便;对方也要改善营商环境,为中资企业提供方便。这里我介绍一下中国政府注重保护知识产权、改善营商环境所做的工作,主要是4个方面:

一是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我们将大力强化执法,加快制定完善专利、商标、版权侵权假冒判断、检验鉴定等相关标准。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绝不允许强制技术转让,发现一起将依法查处一起。重点强化整治,深化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重罚严惩各类侵权违法行为。

二是积极推进修法进程,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下一步,将加快修订专利法、著作权法,推进商标法新一轮全面修改和专利法实施细则、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建立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严保护”。

三是提升知识产权审查质量效率,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快保护”。

四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支持企业海外获权和维权。

至于你刚才提到的有关领域市场准入问题,今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在去年、前年大幅削减的基础上又做了压减。目前,全国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已经减到40项,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条目减到了37项,制造业领域基本放开。我们还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领域,放宽市场准入,希望外资企业到中国来,到我们日益改善、还将进一步改善的营商环境中投资、创业,造福于各国人民。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

我们看到《条例》当中提出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的停厂停业,但是规定了三种例外的情况,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举办国家的重大活动。想问宁主任这一规定是怎么考虑的?

宁吉喆:

这个问题很重要,也是各方面比较关注的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回答你的问题:

第一,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企业长远发展之道。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也是履行职责。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一定要依法实施。

第二,执法“一刀切”是企业反映强烈的痛点问题。有的地方监管中平时不闻不问,执法不力,到了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督查督导、年终考核的时候,临时抱佛脚,采取一些敷衍应付、简单粗暴的处理措施,不给需要达标整改的企业留出合理的时间,甚至要求企业普遍停工、停产等,这就给企业主体造成损失。对此,《条例》专设一条,除特定情况外,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有利于以法治化的手段来纠正上述问题。

第三,创新公正公平的监管方式,规范行政执法。对于一些地方确实需要,比如你刚才提到的,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需要特定区域、有限的区域,相关行业领域停产停业的,也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报请有权机关批准后,依法采取有关措施。除此情形外,一律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以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的稳定。

华尔街日报记者:

我们看到这一年来中国在金融业开放方面做了很多的努力,一些外资公司初步得到监管层的批准,但实际上还没有得到需要的牌照和最后批准,所以他们觉得开放的步伐还不够快,您对此有什么回应?

宁吉喆:

我在发改委分管外资工作,您说的这些企业的关切,我们在座谈当中,个别企业也提到过,当然也不限于金融领域。这几年,中国开放的步伐应该说前所未有地加快,开放的大门也在进一步打开。从欧盟商会、美国商会以及一些代表性企业的反映来看,总体上70%的企业还是满意的。当然目前在实际经营当中,由于实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贸易投资也会受到影响,对外资企业必然也有一定影响。

你刚才讲的金融领域,包括汽车领域,是我们开放幅度比较大的。你反映的这些情况,我们也会向有关部门转告。这里我还想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对外资企业有哪些利好。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要用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公正、非歧视的营商环境,包括在华的外资企业。《条例》把中国政府关于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要求转化为法规制度,明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为扩大外资市场准入、更好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公平对待内外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各国对金融业都有一定的管理办法,中国对金融业的开放,我们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原则。

二是明确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此国务院先后出台多个文件,强调准入前国民待遇,准入后公平对待,准入前后都要平等。这次在《条例》中又进一步强调了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三是明确市场主体应当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守国际通行规则。

这些制度设计,更加重视对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的保护,无论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只要在中国注册,都将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中国拥有广阔的市场,我们欢迎各国企业扩大对华经贸投资合作,包括金融领域的合作,更好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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