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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拟对保险实名登记:提供虚假信息将纳入失信名单
2018-06-08 09:03:43 来源:信用中国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认定其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为加强保险实名管理,规范保险业务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保险实名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实名登记,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在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办理保险业务时,依照本办法要求核对身份证件,并查验和登记实名信息的行为。银保监会建立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用于保险实名信息查验、登记和保险账户管理。银保监会委托、指导第三方机构承担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险机构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7日以上且保险费总额为200元以上的,保险机构应当通过保险实名查验登记平台查验投保人实名信息和被保险人身份信息。

在监督管理中,《征求意见稿》提到,如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出现违反该意见稿的行为,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认定其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联合惩戒。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违反本办法,存在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用他人名义、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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