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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西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正式印发
2017-09-21 09:14:19 来源:西安新闻网
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应用,西安市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9月19日从陕西省西安市政府获悉,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共享应用,西安市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据了解,公共信用信息包括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信息、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联匹配信息主体信用信息的标识。其中,自然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身份证号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记管理部门赋予的唯一机构编码。   

企业偷税、欠薪、环境污染将被录入公共信用信息   

《办法》规定,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未经本人书面同意,不得征集个人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

自然人的信用信息包括:行政机关和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与个人信用相关的不良信息和优良信息,如欠税、刑事犯罪、行政处罚、行业禁入、民事判决执行等不良信息;区县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授予个人的荣誉信息,志愿服务信息以及其他法律规定可以记入的个人信用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包括:区县以上政府或省级以上部门、组织授予的表彰、奖励等荣誉信息,志愿服务、慈善捐赠活动等信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信息;违反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信息; 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被监管部门处理的信息;恶意欠薪、传销、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信息等。   

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遵循“谁产生、谁上传、谁负责”的原则,信息提供单位对其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期限届满后,转为档案保存,不再披露。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期限一般为五年,查询期限届满后,该信息予以删除。   

建立红黑名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办法》明确,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能,建立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推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将信用状况作为重要的决策依据之一。   

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行政机关等单位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据行业、部门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及相关联合激励惩戒规定,及时上传产生的“红黑名单”,并通过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失信期间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根据《办法》,信用主体认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记载的公共信用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说明:公共信用信息记载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侵犯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超过披露期限仍继续披露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其失信公共信用信息产生的规定期限内,主动履行法定义务,且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信息提供单位申请信用修复。  

对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确认,修复信息应当及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修复后,原始失信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再披露。《办法》自2017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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