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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与信用记录挂钩
2017-03-02 08:29:55 来源:闽西日报
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死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多少?企业安全管理力量有何变化?高危行业企业主体责任是否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死亡事故的经济赔偿多少?企业安全管理力量有何变化?高危行业企业主体责任是否明确?在2017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修订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中,这些问题都有了明确和具体的答案。

《新条例》重点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加强了对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的管理,并加大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死亡事故的经济赔偿,还就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建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等方面作出规定。

《新条例》规定了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监管“三个必须”原则上升到立法层面,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体现了安全生产的“一岗双责”。

安全管理力量提高1个百分点

《新条例》规定,以往矿山和危险物品的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除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外,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标准,本次新修订的条例将此标准提高到不低于百分之二,加强了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对高危行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进行了明确,大大提高了我省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力量。

加强危险化学品

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物品等其他危险物品的监管,《新条例》在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作出更严格和细化的规定,明确企业和政府的职责,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及其他危险物品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新条例》规定:在城镇人口密集区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项目,已建成的应纳入改造计划,逐步迁出或转产;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新建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化工园区、尾矿库等,应与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在上述危险区域的安全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扩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采取搬迁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与信用记录挂钩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诚信分类管理,建立激励和惩戒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严重失信行为,应当计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的信用记录。同时,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了规定为举报者保密和对举报属实进行奖励外,还明确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检举的,给予加倍奖励。

提高工伤死亡事故赔付标准

工伤事故死亡赔偿金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新条例》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近亲属依法领取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待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同时,《新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无营业执照以及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除由该单位向死亡者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外,还应当依照前述规定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此外,《新条例》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主体,规定重大及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可以授权或者委托安监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对外透露事故调查处理有关信息。《新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救援装备水平,建立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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