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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要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
2020-07-22 15:00:44 来源:企业互助联盟平台 中国商务信用平台整理
根据搜集到的条文情况,可以分为将我国涉及信用相关的条款主要分为5类,共涉及110个法律、法规。本篇文章梳理《第二类:要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详细条款。

202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体系和新型监管机制。”当前形势下,依法依规推动信用信息应用,是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促进信用体系行稳致远的重要保障。

本文以当前全国法律法规数据库为基础,对涉及信用的条款进行了整理,供参考使用。

数据渠道:

北大法宝、司法部法律法规数据库;

文件数量:

更加专注于实现优先稳就业、保民生、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努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

分类情况:

根据搜集到的条文情况,可以分为将我国涉及信用相关的条款主要分为以下5类,共涉及110个法律、法规:

第一类:要求开展信用惩戒或联合惩戒的;

第二类:要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

第三类:要求纳入信用档案开展共享公示的;

第四类:要求开展行业信用体系或制度建设的;

第五类:仅提出要求遵守信用诚信原则的。

本篇文章梳理《第二类:要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详细条款。

02第二类:要求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

序号

文件名

具体内容

备注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3.第一百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对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4.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5.第一百一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 2018.12.29发布 / 2018.12.29实施

1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现行有效 /2019.03.24发布 /2019.03.24实施

15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七条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2.第六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平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布医疗器械许可、备案、抽查检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等日常监督管理信息。但是,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 /2017.05.04发布 /2017.05.04实施

16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02.06发布 /2016.02.06实施

17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信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并及时公布行政处罚信息。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2016.02.06发布 /2016.02.06实施

18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 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现行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3号 / 2007.07.26发布 / 2007.07.26实施

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1.第十九条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2.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3.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2019.10.22发布 /2020.01.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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