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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建设万里行】评论员文章:惩戒失信 不以“恶小”而不为
2018-08-30 11:00:20 来源:中国信用
扰乱铁路站车秩序、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倒卖车票、无票乘车等行为,都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将在购票乘车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有的事儿,可小可大,比如说占个座。日前,因在高铁上霸占座位的孙某不光“火”遍了网络,还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据报道,济南铁路公安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孙某治安罚款200元的处罚。铁路客运部门将在铁路征信体系中记录该旅客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购票乘坐火车。

其实,在占座视频被广泛传播,并被“人肉搜索”及各种恶搞后,孙某已经通过媒体表达了自己的悔恨和歉意,但铁路部门对他进行的惩处,不光是在管理上补了 “一刀”,更重要的是在制度上进行了一个明示。

接到乘客求助,列车乘务和乘警的反应不可谓不及时,对涉事乘客的规劝不可谓不到位。但从当时的结果看,霸占座位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及时制止。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乘务人员当时在管理上找不到相应的制度依据。12306客服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如果遇到“座霸”现象,除了劝说协调,列车方面没有更多的解决办法,无法强制占座乘客离开,目前针对“占座”行为也尚无具体的处罚规定。济南铁路局方面8月23日也曾回应说,针对“座霸”行为,尚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处理。

占座相对于抢劫、杀人、贪污、盗窃,确实算不上危害严重。公众的不满,除了是对孙某这种“蛮不讲理” 的行为不满,更是对“正不压邪”的不满。当时即有评论指出,这种处置方式,暴露出高铁管理的缺失和乘警执法的软弱无力,大大助长了不文明的嚣张行为。现实生活中,类似的“小恶”行为无法得到有效处置的情况并不鲜见,也常常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导火索。因此,对“小恶”行为,我们决不能漠然视之,不以为然。

其实,2017年1月实施的《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就提出将七种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其中包括,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等行为。今年5月1日起,由国家发改委、中央文明办、铁路总公司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实施的《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则明确指出,扰乱铁路站车秩序、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倒卖车票、无票乘车等行为,都将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将在购票乘车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

高铁票上都有购票者的座位信息,按座位号就坐是最基本的要求,有票不坐在自己位置上,且未经持票乘客同意,已然属于不当行为,在乘客及乘务员沟通后仍无动于衷,不仅有失道德水准,更是失信行为。孙某受到处罚,并被列入黑名单,完全有法律依据,一点也不冤枉。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的加快,失信者将真正步步难行。来自国家发改委的信息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123万例,累计限制购买机票1222万人次,限制购买动车高铁票458万人次。此次,济南铁路公安处及铁路客运部门对孙某的处罚,可以说是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铁路旅客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进行的解释,明确地告诉恶意占座者,抢占他人座位,也会被列进黑名单,失去乘坐火车的权利。

古人说,“勿以恶小而为之”。让霸占座位这样的“小恶” 不再嚣张,正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

(来源:《中国信用》杂志评论员 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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