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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2026-07-15 08:29:41 来源: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工程质监站,陕西交控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为加强公路养护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养护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行为,更好服务我省公路养护管理高质量发展,省厅修订了《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经2026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6年6月15日
  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优化养护市场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行为,建立优胜劣汰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养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厅或其委托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采用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方式参与我省高速公路及普通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的施工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四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审定、公示及发布。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具体承担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管理的事务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审核;
  (二)负责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基本信息的审核;
  (三)负责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初步评价结果进行核查(包括台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扣分标准的准确性、签认程序的完备性等),汇总分析形成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并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四)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五)负责对各相关单位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及结果应用情况开展督促指导。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普通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初步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基本信息的审核;
  (二)负责对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上报的施工单位评价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省公路局;
  (三)指导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开展信用评价相关工作。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初步评价工作,并将初步评价结果报送省公路局。
  第五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分值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第六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是对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上一年度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动态评价是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严重不良行为时,直接确定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 评价内容由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它行为构成,评价标准具体按照《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执行。信用行为评价分值计算公式按照《陕西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行为评价计算公式》(附件2)执行。
  投标行为以施工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施工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八条 投标行为和履约行为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若有其它行为的,从单位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第九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的主要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奖罚通报等正式发布的文件。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监理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基本信息录入。初次在公路养护工程信用评价相关系统注册的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录入企业资质、主要人员资历等企业基本信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在系统中录入工程基本信息。
  (二)投标行为评价。公路养护施工单位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养护施工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投标行为评价应在每次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后报送初步评价单位。
  (三)履约行为评价。履约行为评价由养护工程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进行评价。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结合项目日常管理对养护施工单位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进行评价,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初步评价单位。联合体有不良履约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因采用虚假信息、漏用采信依据等行为,以致于初步评价结果与实际严重不符时,可结合日常管理情况在其评价基础上进行补充评价。
  当年度施工单位无履约行为或不参加履约评价,但因存在不良投标行为产生信用评价结果的,当年度评价结果不能高于A级。
  (四)其它行为评价。其它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评价。其中,工程质量监督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做出的其他行为评价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初步评价单位。
  第十一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法人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初步评价结果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应于每年3月10日前将审核后的全省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综合评价初步结果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省交通运输厅完成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审定,并对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公路养护施工单位在我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我省情况对待确定,但不得高于在我省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初次进入我省公路养护市场的施工单位信用等级按A级对待。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交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如不履行缺陷责任期职责,或存在不按时整理和提交相关竣工资料、不配合项目法人进行结算等行为、影响正常竣工验收的,信用等级作降一级处理。
  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D级评价的有效期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且不应短于行政处罚中限制或禁止其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期限。法律法规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信用惩戒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招标人应将公路养护施工单位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标投标活动中,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结果运用标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客观、公正开展公路养护施工单位的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工作,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设置市场壁垒。省交通运输厅应组织省公路局不定期对各单位的评价及结果应用情况开展督促指导,一旦发现扰乱正常公路养护市场行为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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