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
陕市监发〔2025〕287号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的通知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市场监管局:
为引导经营主体加强合规管理,提升诚信经营水平,省局制定了《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实际情况,做好有关合规宣传和培训工作,推动经营主体知悉、理解并自觉运用。同时,注重将信用合规建设与日常监管、信用修复等工作协同推进,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自律的市场环境。
附件: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指引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3日
(规范性文件编号:40-30[2025]4号)
附件
陕西省市场监管经营主体
信用合规建设指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经营主体诚信自律、防范信用违规风险,推动经营主体自主建立信用合规制度,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市场监管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主体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是指经营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做到诚实守信、依法合规履行义务。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信用合规建设是指经营主体以有效防控市场监管信用违规风险为目的,通过建立信用合规制度、落实信用合规内容、完善信用合规管理、培育信用合规文化等内容,持续提升市场监管信用合规能力。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经营主体信用信息是指经营主体在社会与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市场监管信用建设有关的记录,以及与评价其信用价值相关的各类信息,主要包括经营主体基础信息、年报信息、抽查检查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等。
第六条 鼓励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内部信用合规管理制度,将信用合规要求嵌入经营管理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提升信用管理能力,防范信用风险,参与信用建设示范创建等活动。专业领域生产经营类主体还应综合食品药品、工业产品、广告等专业领域合规管理政策要求,健全符合自身发展目标、合规内容、管理措施的合规管理体系。
第七条 鼓励经营主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行政、财务、法务、销售等部门为成员的信用合规管理工作小组,建立协调合作机制;配备信用合规管理员,掌握信用合规管理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接受市场监管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负责经营主体信用合规管理,开展信用违规风险识别、预警、评估和应对处置,推动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
大中型企业可以配备与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专职信用合规管理人员,加强业务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第八条 鼓励经营主体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等变化情况,及时对合规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经营主体应当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者相关链接标识。
第十条 经营主体应当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依法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经营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不具备线上报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也可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自主选择其年报内容是否公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自相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社会自主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等。
第十三条 经营主体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行政许可等行政事项时应确保提交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建议经营主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各行业领域相关规定,全面梳理、查找信用违规风险点,严格防范违法失信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一)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及时公示有关信息的经营主体,将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向社会公示,并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食品安全领域,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质量安全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因侵害消费者权益,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扰乱市场秩序,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经营主体,将会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第十五条 经营主体可建立信用违规识别、分析、预警、评估、处置机制,建立信用风险台账。对未产生违法失信影响的,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业务流程等,堵塞管理漏洞;对已产生违法失信影响的,实行快速处置、分类处置,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鼓励经营主体建立信用违规风险内部报告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信用合规体系建设,及时报告信用违规风险。
第十七条 鼓励经营主体及时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按照规定的条件、要求和程序,及时申请信用修复并申请解除相关管理措施,重塑信用。
(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停止公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的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
第十八条 申请信用修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书;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
(三)守信承诺书;
(四)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整改等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按照“谁认定、谁修复,谁决定、谁修复”的原则,违法失信信息的经营主体可向作出决定或者登记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信用修复,也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陕西)线上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 鼓励经营主体加强信用合规建设宣传教育,建立常态化信用合规培育机制,增强信用合规意识,倡导信用合规文化。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经营主体将诚实守信理念融入到日常经营中,关注自身信用状况,树立守信典范,维护自身良好信用。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是对经营主体信用合规建设作出的一般性指引。在本指引实施期间,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有新的修订出台,应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执行。本指引未涉及的事项,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