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警中】
2011-11-17
吕
先生
投诉 淘宝网
我是上海的消费者,我今天投诉淘宝网,放任恶意卖家欺骗消费者。
我是10月30日16:59在淘宝网上的“中关村E世界大卖场”,根据卖家发出的要约下了一个订单:希捷2T硬盘,售价480元,快递10元,合计490元。你发出要约我承诺,并且通过支付宝付款成功,合同成立,订单编号是105737695203752。但是订单成功后,卖家迟迟不发货,虽经两次催促要求卖家发货,卖家就是不发货。因此我只能根据淘宝规则在72小时后先申请退款后维权。
11月5日00:07:22 我在淘宝网上进行了维权。11月15日上午淘宝客服的留言,决定对卖家进行延迟发货的处罚,对买家赔付买家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30元的金额,同时宣告维权完成。我在16日晚上联系淘宝买家热线(0571-88158198),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淘宝买家热线接线员认为已经对卖家进行了处罚,处罚理由是延迟发货。我认为:延迟发货固然需要处罚,但是处罚延迟发货后还是应当履行合同。于是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接线员小姐说淘宝无法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我说关于淘宝方面是否有办法强行要求卖家履行合同,这是淘宝方面的事情,这个不是我消费者需要关心的问题;我是冲着淘宝来的,在淘宝网发生的消费纠纷,我只向淘宝要理由。在接线员小姐无法说服我的时候,接线员小姐说是否可以请淘宝客服专家组的专家来回答我的问题,我说可以。于是淘宝客服专家组的专家春华接待了我,她回答的很干脆:淘宝无法强制卖家履行合同。我说现在的问题是我在淘宝网购物发生纠纷,因此我只找淘宝网说事,关于你们是否有办法强制卖家履行合同,这是你们的事情,消费者不关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旦合同成立就必须履行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违约的一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淘宝客服专家组的专家春华她反复强调的就是淘宝无法强制卖家履行合同。我说如果你们确实是这样的话,我是要投诉的。她说可以的。所以我没办法,只能投诉到贵平台了。
我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淘宝网网页所示销售价格、品名等要素在商业活动中是作为一个要约出现的,消费者在网上确认并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实施了付款,并且已经由系统生成了订单,应该算作是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后,合同相对方就应该按照约定实施履约。现在卖家不履约作为消费者当然要向商家提出投诉,作为商家放任挂靠在其旗下的卖家肆意违反国家法律进行欺诈,这不是一个知名网站所应该采取的行为。
为此请求中国商务信用平台为消费者作主,伸张正义。
我的联系电话:64167615 手机13052095590
上海市消费者:吕平平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淘宝网处理意见和中关村E世界大卖场16日的网页
- 投诉编号:13250
- 投诉类型:
合同承诺
- 投诉网站的名称:淘宝网
- 投 诉 人:吕
先生
- 投诉时间:2011-11-17 10:11:24
- 所购商品或服务:希捷硬盘 http://item.taobao.com/it
- 网友诉求:继续履行合同或按合同法107条和113条处理
- BCP已于2011-11-17 14:30:42 将此投诉转交给淘宝网。
BCP投诉处理说明:
本中心自接到实名投诉起,将在最多五个工作日内解决,并实时公示解决结果。
解决过程分为六种状态,具体如下:
[无效投诉]:
此状态为投诉者未按《网络购物信用投诉须知》要求进行投诉,BCP将不予受理其投诉。
[待解决]:此状态主要集中于投诉后的1-2工作日,同时表明,BCP已将您的投诉转交给被投诉网站,被投诉网站将在1-2个工作日内与您协商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到本投诉中心。
[解决中]:
此状态主要集中于投诉后的2-5工作日,同时表明,被投诉网站已通过BCP给予投诉者回应或是回复处理意见。
[已解决]:
此状态主要集中于投诉的5个工作日后,也有在1-5个工作日内的,同时表明投诉者接受并满意网站处理结果。
[争议]:
此状态主要集中于投诉的5个工作日后,也有在1-5个工作日内的,同时表明投诉者不接受或不满意网站处理结果,并经BCP判定双方均有责任。
[预警中]:
此状态主要集中于投诉的5个工作日后,同时表明,此投诉未解决或投诉者对解决结果不满意,并经BCP判定主要责任在网站。BCP一方面将此投诉公示为“预
警中”,并在不定期的BCP预警公告中发布,提醒其他消费者谨慎购买。另一方面继续督促被诉网站,并必要时引入执法机构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
特别声明:上
述内容仅为投诉者陈述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者支持其观点!任何对购物网站的投诉(不论正面或负面),中国商务信用平台(BCP)都会转交给被投
诉网站。被投诉网站须在3天内通过BCP平台给予投诉者回应或是回复处理意见。如果被投诉网站不予回复BCP则视为其默认消费者的投诉事实,被投诉网站的
不诚信行为将被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