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与团购网站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011-03-03 13:46:49 来源:成都商报
消费者购买了团购网站提供的团购优惠服务,至少可以认定消费者与团购网站之间是存在一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的。双方现在是对团购网站退款义务中的退款方式产生了争议,那么在团购网站事先没有制定退款流程及退款方式并由消费者进行确认的前提下,应当视为双方对该事项没有约定。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退款义务。但我国现行法律暂没有对团购网站这样的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当如何履行退款义务,采用何种具体的退款方式进行规定。
在这种交易习惯没有得到认定之前,团购网站也不能单方面地认为其将款项退还至消费者不能提现、不能自由支配的团购网站账户就视为完成了退款义务。因为这种方式的退款并没有真正意义上使消费者重新获得这笔款项的自由支配权,而使退款仅变成了网站账户上的几个数字而已。律师认为,该团购网站应当将款项退至消费者能够提现或自由支配退还款项的支付宝账户,否则,该团购网站将涉嫌侵犯消费者的消费安全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经营者的退款义务是应将款项退至消费者能够提现或自由支配的账户,那么该团购网站甚至会涉嫌网络服务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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