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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纠纷多 电子交易权益如何保障
2010-11-18 00:00:00 来源:消费者网

时下流行的网上购物,是电子商务中最为平民化的一种,它可分为:企业对企业、企业对个人、个人对个人。从法律上讲,购物主体不同,相应权责关系也会不同。

然而,这种电子交易手段不太利于对消费者的保护。与传统交易相比,消费者在制作、阅读、签署电子文件时所需时间会更少,同时也更草率,容易出现错误或被误导。近期,网上购物出现了大量纠纷,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也在增加。网络购物最重要的就是安全,而网上欺诈又在时刻威胁着网上购物安全。我们看一则典型案例,分析网上购物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防范方案。

案例: 网上购买数码相机 包裹快递变成石头

在某知名网站上,王先生看到了一款自己心仪已久的数码相机,是由北京某家电子公司发布出售的,价格比市价便宜好几百元。他当即在网上签订合同,并向对方账户打入款项。几日后,这家电子公司委托北京某快递公司,将包裹运至王先生指定收发地点——王先生的单位,但因当时他不在单位,就交给收发室收下。后来王先生拿到货,打开包裹令他非常吃惊:包裹内放着一块与相机重量差不多的石头。

王先生与销售公司联系,该公司则称货已经送出,对于王先生收到石头表示质疑;并认为如果属实,应是快递公司做了手脚,对此事不予负责。

上述案例中的情形,不少人有类似的遭遇,他们不一定都收到石头,有的收到的货与要买的不是同一型号,有的收到的是旧货甚至假货等。

在本案中,王先生收到网上购物的包裹经过了销售公司、快递公司,谁应对出现的问题负责呢?

销售公司可能负担的责任—— 本案中,如果销售公司发送石头(假货)成立,那在民事上则违背了诚信原则、构成欺诈,消费者可请求双倍赔偿,并将会得到支持。如果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还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快递公司可能负担的责任—— 本案中,快递公司受销售公司委托,把货物送交王先生,但因其不在,就将货物交给王所在单位的收发部门。首先,在运送货物合同中,快递公司相对于销售公司应该已经构成违约,因未依照委托将货物交给王先生本人;同时在未征得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包裹交给单位收发部门,未能区分对公与对私送达,造成王先生本人未能对货物进行验收。依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如果上述违约行为成立,快递公司应对销售公司负责赔偿可能产生的损失,但因是向第三方履约,对于消费者则不负合同责任。其次,如果运送人员在运送过程中更换包裹内货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还可能构成盗窃罪,被另行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可能负担的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相当重要,消费者索赔中应对发生事实予以证明。

本案中,王先生所签订合同为典型的数据电文形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这要求王先生必须:

第一,具备与销售公司所签订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证明买卖关系存在;

第二,该合同具有能够随时调取、查用的书面形式,同时,还应对于货物的状况予以固定。以上措施均是为了便于诉讼中的举证,以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官提示: 网上购物注意 三方面的谨慎选择

1、选择网上商家重在诚信

网上购物对于不谋面商家的选择尤为重要,消费者应选择诚信且正规的商家,应该有以下几个标准:1)供应商应提供确切身份的信息(包括真实设立地址、名称、联络方式等);2)公布消费者有权获知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正确信息;3)商家是在当地工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系统中有备案记录的正规网站;4)商家在网站上已被认证或是信用等级高,有良好的交易记录。上述案例中的销售商有可能没有达到这些标准,可能是不诚信商家。

2、网上支付风险性极高

选择好了网上商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解决好网上支付方式是直接关系到网上购物成败的关键。我国对于网上支付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所以付费方式比较混乱,网上支付风险性极高。现行比较好的方法是:可通过信用第三方作为中介支付,消费者先将钱款打入信用第三方账户,待收货后再授权信用第三方支付卖家。这种方式安全快捷,信用第三方可以是银行、有良好信用的中间公司或是个人。上述案例中的消费者急于汇款,这是最不安全的,最终造成购物中的被动。

3、要了解收送货方式

最终的关键环节就是收货了,消费者收货时应面对面或是授权别人进行验货,同时应对商家的送货方式有所了解。我国目??快递公司林立、管理良莠不齐,对于物流配送体系冲击很大。因此,选择好送货方式及适当了解商家送货渠道,有助于更好更安全地拿到自己心仪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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