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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二审:支持依法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
2017-11-07 08:42:53 来源:中宏网
继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二审稿”)日前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出了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继2016年1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后,《电子商务法(草案)》(下称“二审稿”)日前第二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较于草案一审稿,二审稿强化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规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突出了保障并支持电子商务创新发展,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制度 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审稿新增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但是,消费者使用侮辱性、诽谤性语言或者明显违背事实进行评价的例外。

二审稿新增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并提前公示修改内容”。

二审稿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没有显著标明为“广告”,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更细致更切实

和一审稿相比,二审稿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

一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明知平台电子商务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依法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此间分析人士指出,一审稿未规定电商平台经营者不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侵权的法律后果,对平台的义务要求过低,甚至比不上《侵权责任法》所确定的标准。二审稿新增“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条款,是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审稿的另一个突破是,采用“应当知道”替换掉一审稿中的“明知”,将“侵权责任”条款修改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该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鼓励创新,支持电子商务和各产业融合发展

二审稿原第五章《跨境电子商务》更改为《电子商务促进》,强调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应将电子商务纳入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规划,科学制定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促进电子商务和物流网络建设,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国家推动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各个领域的应用,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二审稿新增规定,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

二审稿新增规定,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国家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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