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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是社会管理的一剂强心剂
2017-07-28 09:11:43 来源:华声在线
“黑名单”作为一种征信制度,对社会管理的各种“顽症”,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但是要准确把握它的操作性、惩戒度、建立完善的认定和退出机制,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推敲。

近日,湖北武汉交警联合各共享单车企业,制定出台共享单车“黑名单机制”细则,并已将216名毁车、瞎骑车的人列入“黑名单”,摩拜、ofo等五家企业将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注册和使用共享单车。

“黑名单”一词最早来源于英国牛津、剑桥等大学,用于公开行为不端学生的相关信息使其名誉扫地,而目前“黑名单”制度被广泛用于司法、海关、航空、卫生等多个领域,是相关行政部门的一种有效监管方式。黑名单制度对加强信用管理、增加失信成本,提高行业及个人自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毋庸讳言,所谓的“黑名单”的相继出台,其实折射出的,不仅是管理手段的乏力和无奈,还有国人规则意识的淡薄。就像受法不责众的心理影响下的的“中国式过马路”一样,如果对动车吸烟、共享单车使用乱象的问题不加管制,任凭一些人肆意妄为,造成的种种混乱,不仅损害他人的利益,而且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

企业“黑名单”、共享单车“黑名单”、动车“黑名单”……的出台,给各类失信者下了一剂猛药,使社会管理有了法律、道德、“黑名单”的三重防护,这些措施让失信者大惊失色,寸步难行,倒逼他们提升素质,否则将面临限用乃至禁用的结果。

“黑名单”作为一种征信制度,对社会管理的各种“顽症”,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好办法。但是要准确把握它的操作性、惩戒度、建立完善的认定和退出机制,还需要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推敲。在实施过程中,如果“黑名单”地认定扑朔迷离、惩罚一味地从宽发落或矫枉过正都会使它的操作性大打折扣。因此,“黑名单”地认定需要划分细则,惩戒要有威慑力,退出管理要有效匹配。对于列入“黑名单”的违法行为人主动到相关部门参加学习、签订协议书认真悔过的,相关部门应视情况恢复其相应的资格,而不是出现宣判“死刑”——终身禁乘或禁用局面。此外对于“黑名单”制度还要进行大量的宣传,提高民众的认识,避免出现强硬不理智对抗行为的出现。

执行难是一个社会难题,失信“黑名单”的出台,为社会管理工作注入了一剂强心剂,是国人诚信提升的拓荒者。但是文明的构建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它有赖于整治行动的常态化,有赖于执法者严格执法,更有赖于参与者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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