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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
2017-11-27 08:43:51 来源:泰州日报
为适应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江西省安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纳入各级安监部门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工作。

近日,记者从江西省安监局获悉,为适应江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要求,江西省安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纳入各级安监部门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管理工作。

三大企业信息纳入安监部门管理

《通知》指出,纳入各级安监部门管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包括一般诚信信息、联合惩戒对象信息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信息。

一般诚信信息包括:安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行政审批信息、抽查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联合惩戒信息,以及安监部门或本级政府、安委会对企业授予安全生产方面的荣誉信息。

而联合惩戒对象,则是指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的;被安监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企业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等十大行为的企业。

其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将纳入“黑名单”管理。

信息采集遵循属地原则

“信息采集遵循行业采集原则,各级安监部门负责采集职责范围内监管行业(领域)上述三项企业诚信信息。”省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外省企业在江西省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相关诚信信息,应纳入其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发生当地监管部门信息采集范围;本省企业在省外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相关诚信信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我省暂不予采集。

据悉,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采集主体是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其负责本辖区有关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对所采集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各设区市安监局应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不得迟于每月9日)将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报送至省安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应将需报送的信息报送至设区市安监局,由设区市安监局汇总、报送。

各级安监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所采集信息实行保密审查,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应当删除信息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以及自然人住所(与经营场所一致的除外)、通信方式、身份证件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通知》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核对符合联合惩戒对象及“黑名单”管理条件的信息并书面告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当事单位或人员在接到告知之日起5日内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为1

《通知》指出,在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发布的一般诚信信息,应按照其规定期限管理,而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信息,则根据有关规定,期限管理为1年。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须依照其规定执行。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和管理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采集该信息的安监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采集该信息的安监部门审核确认,认为可以移出的,由该安监局逐级书面报请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审核后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移出申请。

《通知》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及“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作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明确联合惩戒工作具体部门和责任人,严格责任和措施,依法依规开展工作,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省安监局将建立联合惩戒和“黑名单”信息的统计、跟踪和评估机制,把各地开展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政府和安监局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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