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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护航”让违法企业无处遁形
2017-09-29 09:34:17 来源:上海市总工会
为了更好地推动集体协商、民主管理、法律监督、法律援助“四位一体”工会协调劳动关系体系建设,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会“两书”与政府信用信息制度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发挥基层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在工会组建、职代会和集体协商建制并规范运作中的机制作用……

为了更好地推动集体协商、民主管理、法律监督、法律援助“四位一体”工会协调劳动关系体系建设,推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会“两书”与政府信用信息制度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发挥基层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在工会组建、职代会和集体协商建制并规范运作中的机制作用,上海工会在前期探索实践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工会定向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办法》、《上海工会归集和管理失信信息办法(试行)》等文件,并在9月20日的上海市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扩大\)会议上下发。

文件解读

哪些单位会被工会定向监督

近期发布的《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开展工会定向劳动法律监督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哪类单位会被工会定向劳动法律监督进行了明晰,具体包括:(一)经“上海工会预防化解群体性劳资纠纷履职信息平台”确认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已结案的企业,其中出现关闭停产、破产清算、搬迁至外省市等无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情况除外;(二)各级工会在职工法律援助受理个案中发现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三)具备组建工会、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协商制度条件但未依法执行,或不规范开展“三项基础工作”情节严重的企业。

工会定向监督些什么

《实施办法》进一步强调,开展工会定向劳动法律监督,应当在遵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因企制宜,确定重点,因此,对于不同问题的企业,监督的内容也有所差异。

首先,对于发生群体性劳资纠纷的企业,应重点监督群体性劳资纠纷事发案由的化解情况,全面排查企业违反其他劳动法律法规可能再度引发劳动关系不稳定的隐患,对企业预防和化解工作予以督导;

其次,对于职工法律援助受理个案中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应重点监督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合法性情况,全面排查其他违法行为和潜在的群体性劳资纠纷隐患,对企业预防和化解工作予以督导;

再者,对于所有涉事企业,应重点监督其组建工会、建立职代会和集体协商制度并规范开展“三项基础工作”。

监督的步骤是什么  

步骤一:排查预报

各区总工会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排查本季度法律援助受理个案中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和“三项基础工作”推进困难的企业情况,并进行上报。

步骤二:审核确认

上海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审核各区局(产业)工会预报名单,确定当季度监督名单,反馈至各区局(产业)工会。

步骤三:实施监督

各区局(产业)工会根据市总工会审核确定的企业名单实施监督。

步骤四:监督反馈

各区局(产业)工会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完成当季度工会定向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报市总工会劳动关系工作部。

步骤五:整改处理

在实施工会定向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对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各区局(产业)工会应当开具《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在九十日内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各区工会应向同级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出《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督促企业在三十日内予以改正;各局(产业)工会则应填写《<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申请单》,向市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总工会向企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具《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督促企业在三十日内予以整改。

单位不整改怎么办

《实施办法》同时规定,对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市总工会制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即市总工会接到区局(产业)工会上报的《失信信息报送单》或市总工会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后用人单位逾期仍不改正的,应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撰写情况报告,报市总工会主席、分管主席审批;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报送信息,同时向该用人单位发出《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告知书》,必要时可通报相关新闻媒体。

哪些单位会被处理

《上海工会归集和管理失信信息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失信信息办法")解释,三类企业将受到处理。即工会组建违法情形、职代会制度违法情形、集体协商制度违法情形。

所谓工会组建违法情形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出现下列行为,具体包括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擅自撤销、合并工会组织或将工会的办事机构归属于其他工作部门的;其他违反工会组建和运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职代会制度违法情形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出现下列行为,包括阻挠建立职代会制度的;妨碍职代会依法召开和行使职权的;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和审议通过的事项,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给职工造成损害的;擅自变更或者拒不执行职代会决议并侵害职工权益的;其他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集体协商制度违法情形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出现下列行为,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延集体协商的;拒绝提供协商资料而影响集体协商正常开展的;协商期间拒绝或阻碍职工进入劳动场所、拒绝提供生产工具或者其他劳动条件的;其他违反集体协商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文件亮点

围绕今后三年深化本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和谐劳动关系体系建设这条主线,《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从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的重要意义、职代会民主管理、社会治理和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职工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加强组织领导等五个部分提出了要求。与以往有所不同,该文件重点突出了三个方面内容。

亮点一:民主管理意义深远

根据近年来中央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提出的目标定位,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文件明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是促进城市转型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必然要求,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对于激发广大职工群众创新发展热情、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协调企事业单位内部利益矛盾方面等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全市各级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立足全面深化改革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新高度,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亮点二:厂务公开要融入大局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推行近20年来,其体制机制不断完善、运行程序更趋规范,但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挑战以及劳动关系领域新问题、新要求,需要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此,文件在深化内涵方面强调继续坚持以职代会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主要载体的同时,进一步提出要严格规范非公有制企业重大改革调整中的民主程序,要依法推进职代会与集体协商制度有机联动,要将厂务公开工作融入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治理格局,要推进将职代会、职工董监事等民主管理制度纳入公司章程、制度体系和管理流程。扩大外延方面提出要将厂务公开工作与协调劳动关系体系建设、四方共同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有机结合。

亮点三:齐抓共管、广泛参与

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健康稳步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机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此,文件要求各地区、系统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共同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同时,加大工作督导力度,结合人大执法检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定期组织对基层单位实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并做好对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加强典型培育和舆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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