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投诉 | 邮件投诉 | QQ投诉 | 4006-400-312
当前位置:资讯 首页 > 信用工作 > 正文
分享到:
    
江苏连云港出台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2021-01-05 09:19:51 来源:中国江苏网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系统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信用主体可以向中心提出信用评价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出台了《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明确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等原则,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提升住房公积金整体管理水平。

《办法》指出,根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认定其信用等级,缴存职工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较重失信(C级)、严重失信(D级)。缴存单位及关联单位信用等级分为守信(A级)、一般失信(B级)、严重失信(C级)三个等级。

其中,缴存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或累计逾期6次以上、12次以下的;经查实有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未遂的等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较重失信行为对象名单。缴存职工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期以上或累计逾期12次(含)以上的;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时提供虚假承诺等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信用D级,应当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名单,进行失信惩戒。

评定为C级的缴存职工,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采取通报有关单位;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暂停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等一项或多项方式予以惩戒。评定为D级的缴存职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暂停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通过“信用连云港”网对外公示,失信名单有效期5年等惩戒方式。

缴存单位有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未按规定时间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2个月以上的等情形的,评定为信用B级,应当列入一般失信对象名单:缴存单位有经查实有配合职工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等情形的,评定为信用C级,应当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

对评定为B级的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将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可以采用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评定为C级的缴存单位和关联单位,将采取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纳入社会法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共享至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通过“信用连云港”网对外公示,失信名单有效期5年;取消评先评优;通报上级监管部门等惩戒措施。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系统业务记录、信用信息记录、执法检查记录等信息综合分析,评定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并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管理,信用主体可以向中心提出信用评价异议或信用修复申请。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