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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出台
2017-11-01 08:35:08 来源:四川新闻网
10月30日,记者从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为依法深入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旅游经营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了《四川省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并从2017年10月19日起执行。

10月30日,记者从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获悉,为依法深入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提升旅游经营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了《四川省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并从2017年10月19日起执行。

据悉,根据规定,包括"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等多种情况,将纳入严重失信信息,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将数据交换至其他部门及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全社会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对失信者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记者 李丹)

以下为《四川省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业诚信建设,规范旅游经营服务严重失信黑名单管理,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促进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自律,维护交易安全,增强全社会监督合力,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四川省旅游条例》、《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四川省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的A级旅游景区、度假旅游区、生态旅游区、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星级饭店、旅行社、星级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在四川省内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其他省市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严重失信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公布及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是指在旅游经营服务活动过程中形成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严重失信信息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名单。

本办法所称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管理,是指旅游主管部门根据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严重失信信息,将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将数据交换至其他部门及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全社会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对失信者进行信用惩戒的行为。

第四条 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客观及时、公平公正、惩戒约束和教育引导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全省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管理工作,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信息采集、信息审核、信息公示、异议处理、信息撤销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具有下列严重失信信息之一的,应当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一)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二)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三)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的;

(四)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或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五)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的;

(六)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引发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旅游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七)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应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包括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也包括工商、安监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产生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信息。

第八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与本级工商、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中国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建立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推送制度。

第九条 省级和市州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其采集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公示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当月及上月采集公示的黑名单信息整理完善,并通过光盘、邮箱等方式抄告同级工商、安监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县级旅游主管部门采集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上报市州旅游主管部门后,由市州旅游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市州工商、安监等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等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其部门的相关规定,对获得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进行管理和公示。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推送其采集、公示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的同时,应接收有关部门和机构交换的涉旅不良信息。

第十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共享机制、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渠道采集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黑名单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失信行为,提供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线索。

第十二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从各种渠道采集到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查证、确认,按照审批流程审查确认后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在获取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如果待审查确认的黑名单信息情况复杂,经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后可延长5个工作日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公示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包括所涉及的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的名称(姓名)、许可证号(执业证号)、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违法违规事项或事故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或投诉处理结果或法院判决结果、信息公示方式、信息公示起止日期、异议审查结果等内容。

第十五条 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通过以下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在四川旅游政务网上公示其采集的及纵向归集的各级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

(二)县级和市州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政务网站或社会媒体上公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

第十六条 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的公示期限为两年。法律法规对相关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因黑名单公示期间的行为形成新的应记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信息的,应相应顺延其黑名单公示期限,并在公示信息中用“▲”特别提示黑名单公示期顺延及顺延事由。

第十七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在其采集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的信息内容、公示的载体以及相应的法律文书电子扫描件等逐级上报给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市州旅游主管部门在获得县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将黑名单信息上报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同时在中国旅游诚信网的工作平台填报完相应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 记入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认为旅游主管部门公示的或旅游主管部门推送给有关部门公示的关于自己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公示该黑名单的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要求更正。

公示部门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不予接收的原因;经审查确认申请人异议申请材料齐备后,应受理异议申请,并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信息提供方核实。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的公示和管理。

第十九条 公示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并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

信息提供方收到异议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异议所涉及信息的准确性,并书面回复核实结果、处理意见和正确信息;公示部门收到信息提供方回复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将最终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经核查,确认异议成立的,公示部门应当更正有关信息;确认异议不成立的,公示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条 信息提供方和公示部门的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为三年,自公示期满开始计算,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公示的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相关信息失效或被撤销、变更的,信息提供方应第一时间按程序书面告知公示部门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档案,并在公示期限届满时,将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转入旅游经营服务信用档案,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查询。

第二十三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在被列入黑名单的第1个月、第3个月、第6个月和第12个月的月末,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其整改情况。

(二)记入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是其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旅游主管部门应对其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加大检查精细度,每半年的不定期检查、暗访次数不少于三次。

(三)旅游主管部门在审核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申请旅游行业的资质、信用等级评定、表彰奖励、优惠政策、接收金融服务等时,应当查阅其是否记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按照国家和旅游业有关规定实施禁止或限制措施。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被列入黑名单的,在被列入黑名单期间旅游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得批准其申请。

第二十四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对列入黑名单的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整改结果列入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信息,供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旅游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旅游经营服务黑名单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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