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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5种不诚信行为将遭遇联合惩戒
2017-06-06 09:39:12 来源:昆明日报
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云南省昆明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即将印发实施。

《方案》从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4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方案》提出,到2017年底,建成昆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联通对接;到2018年,建成重点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与昆明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信用数据的实时共享交换,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为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社会机制奠定坚实基础;到2020年,构建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为基储以信用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协同监管为核心的信用监管新体系。

3年无不良记录

可享“绿色通道”

在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方面,《方案》提出,要切实推进政务诚信建设。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政府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

同时,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方案》还提出,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此外,还将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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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将被联合惩戒

在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方面,《方案》明确,将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重点包括: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4、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

5、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依法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方案》同时明确,将对失信行为加强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等方面的约束和惩戒。其中,在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方面,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在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方面,将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方案》还提出,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7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罚信息

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方面,《方案》提出,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

同时,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昆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监管平台等进行公开,并及时归集至“信用昆明”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方案》还提出,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在保证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同时,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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