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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领域信用制度建设新进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解读
2021-08-24 09:05:52 来源:中国市场监管报
2021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颁布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021年8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正式颁布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总体部署,为落实《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信用信息范围,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等工作要求制定出台的,提供了详细制度配套和法律依据支撑,对于构建放管结合、宽严相济、进退有序的信用监管新格局和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制度起到积极作用。

一、主要特点 

信用修复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重要环节,是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制度保障。《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主要是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事项,并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作出的信用修复工作的具体规定。《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按照不同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分别对不同程度的负面信用信息的名单管理和对应的信用修复管理措施进行系统梳理,进一步完善信用全程管理和闭环管理制度。特别是对不同负面信用行为的信用修复路径、流程、时限作出不同规定,起到提示、预警、惩戒、震慑的作用,标志着我国市场信用监管工作步入精细化、规范化和全程化管理的新阶段。

二、主要内容 

围绕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活动,《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管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规定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管理的特定内涵(第二条)。将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通过信用修复活动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恢复个体工商户正常记载状态,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提前停止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二,明确可以开展信用修复的三种基本情形。一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当事人;二是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以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的当事人;三是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三种特殊条件的当事人,反映了科学、严谨、务实开展市场监管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全面启动。

第三,规定当事人申请信用修复的基本程序和应提交的基本材料。主要包括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为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第四,确定开展信用修复的基本方式和时间要求。对于不同的修复申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自查实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和回复。同时,要求恢复正常记载状态或停止公示行政相关信息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其他部门共享。对于修复工作开展方式,具体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核实。

第五,提出开展市场监管信用信息修复的基本原则。对于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信用修复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信用修复;当事人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修复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予以处理,确保信用修复工作和政策的严肃性。

三、政策意义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出台,体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遵循依法依规、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信用范围界定、信用过惩相当、信用修复合规等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入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信用修复管理是信用闭环管理的关键环节。《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从实际出发,对市场主体的各种类型、不同程度的负面信息的修复均作出明确规定,是当前我国信用分类监管和审慎适度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开展市场监管领域信用修复工作中,需要留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发挥政府推动信用修复机制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的同时,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发挥行业商业协会的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信用修复机制建设的合力。第二,通过工作实践,科学地总结和界定可修复的失信行为,明确修复内容,规范与失信严重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和程序,循序渐进地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第三,明确信用修复过程中各类主体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跨部门信用修复的协调机制,实现全流程的信用修复机制,对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实现全覆盖是未来实践发展的方向。

 □ 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教授 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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